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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法条释义 第九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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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27 1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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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条原文

  第九十二条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法条文义解释

  本条是关于后合同义务的规定。

  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当事人一方因此受有损失,对方当事人对此有过错时,因赔偿受害人的损失。这种责任为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以先合同义务为前提。与先合同义务相对应的是后合同义务。后合同义务是指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后合同义务具有如下特点:(1)后合同义务多数不是合同直接规定的义务,而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和交易习惯而产生的义务;(2)后合同义务是合同终止后当事人应当履行的义务;(3)后合同义务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给付效果或者妥善处理合同终止事宜。

  根据本条规定,后合同义务主要有:

  1.通知的义务。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一方当事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另一方当事人。比如,债务人将标的物提存的,应当通知债权人标的物的提存地点和领取方式。

  2.协助的义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协助对方处理与原合同有关的事务。比如,合同解除后,需要恢复原状的,对于恢复原状给予必要的协助;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对于需要保管的标的物协助保管。

  3.保密的义务。保密指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合同约定不得泄露的事项。国家秘密,指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于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国家秘密事关国家安全和利益,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合法接触、掌握、使用国家秘密的合同当事人,对于保密期内的国家秘密,无权向第三者泄露。泄露了国家秘密;,要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商业秘密,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入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一旦进入公共领域,就会失去其商业价值,损害合同当事人的经济利益和竞争优势。因此,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负有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泄露了商业秘密要承担民事责任。除了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保密的特定事项,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也不得泄露。

  郑小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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