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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释义:第一百一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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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27 2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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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一十七条 设立证券公司,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不得经营证券业务。

  【释义】 本条是对设立证券公司经营证券业务必须依法审查批准的规定。

  一、国际上关于设立证券公司的管理制度,通行作法有二种:一是“审批制”,二是“注册制”。所谓审批制是指国家证券管理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设立证券公司的申请,不仅要求申请人依照法定程序提交法律规定必须提交的各种申请文件,还要对其提交的申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实质审查,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设立申请,予以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设立申请,不予批准的管理制度。所谓注册制,是指国家证券管理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设立证券公司的申请,不进行实质审查,只要申请人依照法定程序提交了法律规定必须提交的各种申请文件,并且申请文件所记载的事项符合法律的规定,对法律要求披露的事项作了充分披露,即可获准设立注册的管理制度.根据各国实践,实行审批制可以防止信誉不好、资产不良、内部组织机构不健全和缺乏具有法定资格的经营管理人员的公司进入资本市场,有利于净化市场环境,增加交易安全,具有一定的防范市场风险的作用。实行注册制可以使设立证券公司更加便利,有利于提高市场效率,降低市场运作成本。

  二、依本条规定,在我国设立证券公司经营证券业务,实行审批制,即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不得经营证券业务,这是从我国国情出发作出的立法选择。原因如下:

  1.证券市场作为企业直接融资的资本市场在我国建立的时间不长,以上海深圳两个证券交易所的设立为标志,至今只有八年多,与发达国家证券市场几百年的发展历史相比,还很年轻,经验不足,投资者、管理者、中介机构都不够成熟,风险意识和防范风险的能力较弱。为了保障改革,促进发展及维护稳定,需要建立一个发展健康、秩序良好、运行安全的证券市场。

  2.证券公司作为连结筹资企业和投资者的桥梁,是证券市场的主要参与者和重要的中介组织,其设立行为是否规范、合法,对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障交易安全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近年,我国证券市场的实践证明,没有规范、守法的证券公司,就不可能有稳定、健康的证券市场。

  3。证券公司作为经营证券业务的金融机构,其主要业务是证券承销、经纪、自营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定的其他证券业务,具有高流动性和高风险性等特点,需要有专门人才,健全的内部管理机制和必要的经营条件。同时,证券公司的设立也要与证券市场的规模、证券业务量的大小以及经济发展的需要相适应。盲目设立和发展证券公司只会加剧证券市场的无序竞争和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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