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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释义:第一百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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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27 2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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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二十二条 经纪类证券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千万元;主要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必须具有证券从业资格;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合格的交易设施;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释义】 本条是对经纪类证券公司设立条件的规定。

  一、经纪类证券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和本法的规定设立的专门从事证券经纪业务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经纪类证券公司同设立综合类证券公司一样,首先要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如设立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除国有独资公司外,有限责任公司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3.股东共同制定章程;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5.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经营条件。设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除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外,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五人以上为发起人,其中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2.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3.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5.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经营条件。

  二、设立经纪类证券公司除要符合上述规定外,本法对其设立条件有特别规定的,还要符合本法的规定。根据本条规定,设立经纪类证券公司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千万元;2.主要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必须具有证券从业资格;3.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合格的交易设施;4.有健全的管理制度。由于国家对证券公司实行分类管理,分为综合类证券公司和经纪类证券公司。经纪类证券公司只允许从事证券经纪业务,业务范围单一,经营风险较小,因此,本法对经纪类证券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要求远比对综合类证券公司的要求低得多。

  三、本条规定的设立经纪类证券公司必须具备的条件,既适用于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也适用于证券经纪股份有限公司。本条规定的设立经纪类证券公司必须具备的条件,要同时具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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