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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法条释义 第一百一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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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28 0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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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条原文

  第一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法条文义解释

  本条规定了定金责任。所谓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和合同的规定,由一方按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支付给对方的金钱或者其他替代物。本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 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 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责任的特征如下:

  (1)我国合同法所规定的定金在性质上属于违约定金,适用于债务不履行的行为。定金责任具有明显的制裁违约行为的性质,因此它应适用于较为严重的违约行为。

  (2)定金责任是一种独立于其他责任形式的制裁措施。其基本内容是: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3)从性质上看,约定定金具有从合同的性质,它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必要条件。

  (4)由于定金是由当事人约定的,对当事人的约定自由也应有所限制。按照《担保法》第91条的规定,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合同标的额的20%.

  适用定金责任应当注意:

  一、定金责任是一种独立的责任形式,其适用不以实际损害的发生为前提,定金责任的承担也不能代替损害赔偿。因此既不能将定金责任作为损害赔偿的最高限额,也不能在计算酸还赔偿时将定金列入其中。

  二、由于我国法律规定的定金是违约定金,因此一方违约以后,违约方承担定金责任不得免除其继续履行的义务,可见定金责任能够与实际履行相并存。

  三、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 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郑小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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