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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释义:第3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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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29 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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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条 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外观设计。同一产品两项以上的相似外观设计,或者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释义】本条是关于专利申请的单一性原则和合并申请的规定。

  一、一项专利申请只限于一项发明创造,即通常所说的“单一性原则”,是世界上多数国家处理专利申请时所采用的原则,我国的专利法也确立了这一原则。采用这一原则,有利于方便专利申请的审查,便于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专利申请进行有效的分类、检索,可以安排不同的审查人员进行审查,可以提高审查工作效率,对专利申请人也有利。同时,也有利于合理收费,避免有的申请人以一件申请请求保护几项发明创造,从而达到少缴申请费、审查费和年费的目的。

  二、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即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专利申请中只能包含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仅限于一个独立的权利要求。如果权利要求书中只有一个独立的权利要求,或者在一个独立的权利要求之下还有若干个从属权利要求,也是符合单一性的原则的。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一件外观设计的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外观设计。

  三、按照专利申请的单一性原则,一件专利申请只限于一件发明创造。但在特定情况下也可以例外。

  1.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于发明和实用新型来讲,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称为合并申请。可以作为一件专利申请提出的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应当在技术上相互关联,包含一个或者多个相同或者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其中特定技术特征是指每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为整体考虑,对现有技术作出贡献的技术特征。符合上述规定的两项以上发明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可以是下列各项之一:(1)不能包括在一项权利要求内的两项以上产品或者方法的同类独立权利要求;(2)产品和专用于制造该产品的方法的独立权利要求;(3)产品和该产品的用途的独立权利要求;(4)产品、专用于制造该产品的方法和该产品的用途的独立权利要求;(5)产品、专用于制造该产品的方法和为实施该方法而专门设计的设备的独立权利要求;(6)方法和为实施该方法而专门设计的设备的独立权利要求。

  2.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同一产品两项以上的相似外观设计,或者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的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该款规定了可以将两项以上外观设计作为一项专利申请提出的情形,即:同一产品和同一类别产品。(1)对同一产品而言,两项以上的外观设计必须是相似外观设计,或称为“关联外观设计”。换言之,在该情形下允许同一申请人围绕其核心设计对同一产品提出一组彼此略有不同、但又整体相似的外观设计方案。比如一个以青花瓷图案为主体设计的旗袍,其领口或袖口的花纹可能有若干细微差别,可以依法合并提出申请。(2)对同一类别产品而言,则必须是成套出售或者成套使用的。这里讲的“同一类别”,是指产品属于分类表中同一个小类;这里讲的“成套出售或者使用”,是指各产品的设计构思相同,并且习惯上是同时出售、同时使用的。比如成套的茶具,就可以依法提出合并申请。

  这次修改专利法,在本条第二款中增加了“同一产品两项以上的相似外观设计”可作为一件申请提出的情形。如不增加此情形,则无法对于同一产品上的“关联外观设计”予以充分保护。因为在修改前的专利法中,关联外观设计若合并申请则不符合单一性原则,若分开申请则可能导致其中部分申请因彼此相似而丧失新颖性。在增加“关联外观设计”可合并申请的情形后,有利于鼓励设计者的创新,使之在提出专利申请时“穷尽”围绕其核心设计理念的相似设计;同时,也有利于依法全面保护其设计方案,最大范围地阻止他人的非法仿冒,从而维护外观设计专利权人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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