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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释义:第1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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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29 0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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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共有人对权利的行使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共有人可以单独实施或者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的,收取的使用费应当在共有人之间分配。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行使共有的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应当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释义】本条是关于行使共有的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的规定。

  专利申请权的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单位或者个人共同拥有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的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单位或者个人对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具有所有权。这次修改前的专利法未对共有的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的行使作出规定。考虑到与物权法上关于共有权行使的规定相比,这两种共有权的行使有其特点,这次修改专利法时增加了本条内容。本条对共有专利申请权、专利权行使的规定是:

  1.共有人对权利的行使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即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的共有人有权对共有权的行使进行协商,作出约定。比如,共有人之间约定,行使共有的专利申请权、专利权必须经全体共有人同意。

  2.共有人对权利的行使未作约定的,共有人可以单独实施或者以普通许可的方式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即本条在规定共有人之间对权利行使的约定优先的前提下,对共有人未作约定的专利权的实施问题作了规定:一是共有人可以单独实施该专利;二是共有人可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即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时,只能采取普通许可的方式,不能采取排他许可、独占许可等方式,因为这些许可方式会损害其他共有人的利益。比如排他许可,是指专利权人许可某人实施其专利后,就不能再许可另外的人实施其专利。如果一个共有人以排他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共有专利,就剥夺了其他共有人许可他人实施共有专利的权利,这对其他共有人不公平。所以,本条对许可他人实施专利的方式作了限制。同时,本条对许可他人实施专利的使用费问题作了规定:使用费在共有人之间分配。

  3.除上述规定的情形外,行使共有的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应当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即在共有人对行使共有的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未作约定的情形下,共有人可以单独实施或者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除此之外,对其他权利的行使应当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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