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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释义:第2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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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29 0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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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一)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二)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三)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释义】本条是关于发明创造的公开不丧失新颖性的例外情形的规定。

  一、按照本法第二十二条关于发明和实用新型新颖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关于外观设计新颖性的规定,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如在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便构成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失去新颖性,不能获得专利权,这是一条基本的原则。但这一基本原则并非绝对,许多国家专利法都规定,在申请日前的一定期限内,发明创造在某些特定情况下的公开,可以不丧失新颖性,即所谓不丧失新颖性的公开。本条即我国专利法对不丧失新颖性的公开的规定。

  二、不丧失新颖性的公开的时间界限,本条规定为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这一期限又被称作宽限期,即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发生本条规定的情形,该申请不丧失新颖性。如果超过这个期限再提出专利申请,就不再具有新颖性,不应授予其专利权。

  三、不丧失新颖性的情形,本条规定为三种:

  1.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包括两层含义:一、必须是国际展览会,即展出的展品除了有举办国的产品以外,还应当有来自外国的展品。二、必须是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中国政府主办的国际展览会,包括国务院或者国务院各部门主办或者国务院批准由其他机关或者地方政府举办的国际展览会。中国政府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即虽不是由中国政府举办,但经中国政府认可的在国内外举办的展览会。在不是中国政府主办,也没有被中国政府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展出的发明创造,就不再具有新颖性。

  2.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所谓“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必须是“规定的”,即限定于一定的规模和规格:必须是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全国性学术团体组织召开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不包括省以下或者受国务院各部委或者全国性学会委托组织召开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在符合以上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第一次发表的发明创造,不丧失新颖性。

  3.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即他人违反申请人本意的公开。具体方式可以包括:(1)他人未遵守明示的或者默示的保密义务而将申请人的发明创造的内容公开;(2)他人用威胁、欺诈、偷盗、间谍活动等不正当手段从发明人或者经发明人告诉而得知发明创造内容的任何其他人那里得知发明创造的内容而后公开。这两种情况的公开都是违反申请人本意的,是非法的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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