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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释义:第9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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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29 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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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十六条 【再保险业务范围】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保险公司可以经营本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的保险业务的下列再保险业务:

  (一)分出保险;

  (二)分入保险。

  【释义与适用】本条是对保险公司经营再保险业务的规定。本条保留了原《保险法》第93条的规定,未作任何修改。

  再保险是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以分保的形式,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来承担。这样,转移出保险业务的保险人称为原保险人,接受原保险人所转移的保险业务的保险人被称为再保险人。再保险为保险的保险,其作用在于减轻原保险人的责任,使其经营增强稳定性。再保险业务应当由两部分组成,原保险人将其部分保险业务转移给其他保险公司,从原保险人来说,称为分出保险;其他保险公司接受原保险人所转移的保险业务,从接受的这一方来说,称为分入保险。原保险人、再保险人都是指保险公司而言,再保险分出人就是指原承保的保险公司,再保险接受人就是指承担分入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

  2005年12月1日,我国第一部全面系统地规范再保险市场的法规《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式实施。《规定》的内容主要涉及再保险业务种类、经营原则、国内优先分保、分入分出公司的相互义务、分保业务的比例限制,对再保险两核人员以及保险公司经营新型风险转移产品的要求,规定了责任准备金、偿付能力、再保险业务的相关报告制度。《规定》还特别明确了保险经纪人在从事再保险经纪业务时应遵守的基本行为规范。近几年来,我国再保险市场总体呈现稳步上升的趋势,特别是商业再保险业务增长迅速。而随着法定业务的全面取消,2006年中国的再保险业务全面实行商业运作,成为中国再保险市场向成熟的市场化迈进的重要标志。因此,制定专门的再保险监管制度是我国再保险市场发展的需要,也有利于培育我国再保险市场,规范再保险市场行为,促进再保险市场的稳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因此,此次《规定》的出台,不仅填补了我国再保险法律法规建设的空白,完善了整个保险法律体系,还将进一步优化再保险业务结构,促进境内再保险市场的发展。对强化再保险监管、促进我国再保险市场的发展也将会产生深远影响。保险公司经营再保险业务,必须依法经过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核定,未经核定不得经营再保险业务。这也是对保险公司业务范围的监督管理的一项内容,或者说是对其经营再保险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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