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释义:第195条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10-29 05:37
人浏览

  第一百九十五条 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适用本章规定。

  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书,写明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票据主要内容和申请的理由、事实。

  【释义】

  公示催告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以公示的方法,告知并催促不明确的利害关系人在一定期限内申报权利,到期无人申报权利的,则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法作出除权判决的程序。

  本法所称票据,是指汇票、本票和支票。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当暂停支付。 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三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失票人,是指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在丧失票据占有以前的最后合法持票人。

  【关联法规】

  《公司法》第144条

  《票据法》第2、4、15、95、102条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100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4、226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4-39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遗失金融债券可否按“公示催告”程序办理的复函》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查看更多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