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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释义:第10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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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29 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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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零四条 【对挪用社保基金行为的处罚】国家工作人员和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文注释】

  如何确定挪用社保基金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在判断国家工作人员和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工作人员挪用社保基金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并应承担刑事责任时,须符合以下条件:(1)犯罪主体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前者专指与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有直接关系的政府部门的人员。(2)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已经达到构成犯罪的数额。轻微挪用社会保险基金,不构成犯罪时,应当依照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3)犯罪人主观上必须是故意的。

  由于目前的《刑法》没有对国家工作人员和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进行专门刑罚规定,实践中可以参考《刑法》中对挪用公款罪的规定进行处理,即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关联法规】

  《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10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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