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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释义:第12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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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29 1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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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二十一条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品行良好,熟悉保险法律、行政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并在任职前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任职资格。

  【释义与适用】本条是关于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及其许可的规定。本条是此次《保险法》修订新增加的规定。

  1、保险专业代理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及其许可。《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第63条规定:“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符合本规定的条件。保险代理机构任用高级管理人员,其任职资格应当报经中国保监会核准。”第64条规定:“本规定所称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下列人员:公司制保险代理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具有相同职权的管理人员;合伙制保险代理机构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或者具有相同职权的管理人员;保险代理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第65条规定:“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2)持有《资格证书》;(3)从事经济工作2年以上;(4)品行良好。 具有金融保险工作10年以上经历的人员,可以不受前款第1项限制。具有企业管理工作3年以上经历的人员,可以不受前款第2项限制。”第6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公司、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并对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破产负有个人责任或者直接领导责任,自该公司、企业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的;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许可证的保险公司或者保险中介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并对被吊销许可证负有个人责任或者直接领导责任,自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未逾3年的;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被金融监管机构决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在金融机构担任高级管理职务,期限未届满的;正在接受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或者中国保监会调查的;因欺骗保险公司、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受到中国保监会行政处罚未逾5年的;中国保监会规定不适合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情形。”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保险公司、其他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或者存在潜在利益冲突的机构中兼职。中国保监会应当自受理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决定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中国保监会可以对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拟任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察谈话和公告。保险代理机构决定免除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或者同意其辞职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自决定作出之日起自动失效。保险代理机构任免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报告中国保监会。保险代理机构任用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或者与上述人员具有相同职权的管理人员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在中国保监会指定的报纸上公告。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经济犯罪被起诉的,保险代理机构应当自其被起诉之日起5日内和结案之日起5日内,书面报告中国保监会。

  2、保险经纪人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及其许可。《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4]第15号)第3章第2节是专门关于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的规定。根据该规定,保险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符合本规定的条件。保险经纪机构任用高级管理人员,其任职资格应当报经中国保监会核准。保险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下列人员:公司制保险经纪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具有相同职权的管理人员;合伙制保险经纪机构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或者具有相同职权的管理人员;保险经纪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保险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大学专科以上学历;(2) 持有《资格证书》;(3)从事经济工作2年以上;(4)品行良好。具有金融保险工作10年以上经历的人员,可以不受前款第4项限制。具有企业管理工作3年以上经历的人员,可以不受前款第2项的限制。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公司、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并对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破产负有个人责任或者直接领导责任,自该公司、企业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的;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许可证的保险公司或者保险中介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并对被吊销许可证负有个人责任或者直接领导责任,自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未逾3年的;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被金融监管机构决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在金融机构担任高级管理职务,期限未届满的;正在接受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或者中国保监会调查的;因欺骗保险公司、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受到中国保监会行政处罚未逾5年的;中国保监会规定不适合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情形,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保险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保险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保险公司、其他保险经纪机构、保险代理机构或者存在潜在利益冲突的机构中兼职。中国保监会应当自受理保险经纪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决定不予核准的,中国保监会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中国保监会可以对保险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拟任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察谈话和公告。保险经纪机构任免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报告中国保监会。保险经纪机构任用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或者与上述人员具有相同职权的管理人员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在中国保监会指定的报纸上公告。保险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经济犯罪被起诉的,保险经纪机构应当自其被起诉之日起5日内和结案之日起5日内,书面报告中国保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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