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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民商事案件立案标准是怎样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11-18 2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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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商事案件指以民商事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为内容的案件或纠纷。那么法院民商事案件立案标准是怎样,民商事案件适用哪些法律,民商事案件管理的最新规定,下面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进行详细地介绍有关内容,如有需要往下阅读。

  一、法院民商事案件立案标准是怎样

  以广东省为例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1、诉讼标的额在3亿元以上的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案件;

  2、在全省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认为应由本院受理的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1、广州深圳、佛山、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亿元以下5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下4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2、珠海、中山、江门、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亿元以下3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下2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3、汕头、潮州、揭阳、汕尾、梅州、河源、韶关、清远、肇庆、云浮、阳江、茂名、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亿元以下2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下1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二、民商事案件适用哪些法律

  民商事案件由民商事法律调整,涉及民事案件由《民法通则》、《合同法》、《婚姻法》、《继承法》等调整,涉及商事案件由《公司法》、《合同法》、《合伙企业法》等调整。

  三、民商事案件管理的最新规定

  2019年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律政司在北京签署《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安排》签署后,将在香港转化为本地立法、在内地转化为司法解释后,在两地同时生效。

  《安排》共31条,对两地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范围和判项内容、申请认可和执行的程序和方式、对原审法院管辖权的审查、不予认可和执行的情形、救济途径等作出了规定。

  《安排》尽可能扩大了两地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范围,将非金钱判项以及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判决也纳入相互认可和执行的范围,充分体现了最大限度减少重复诉讼、增进两地民众福祉、增进两地司法互信、贯彻“一国两制”方针的精神。

  《安排》采取了比国际公约更加开放和积极的立场,以多个条文对知识产权案件判决的认可与执行问题做出了前瞻性规定,特别是明确规定了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标准、侵犯知识产权的惩罚性赔偿以及侵害商业秘密的非金钱责任等,以更好地服务于粤港澳大湾区的创新驱动发展。

  《安排》暂不适用于八类民商事案件的判决,包括部分婚姻家事案件、继承案件、部分专利侵权案件、部分海事海商案件、破产(清盘)案件、确定选民资格案件、与仲裁有关案件、认可和执行其他法域裁决的案件等。

  综上所述,民商事案件的立案标准以广东为例内容由上述所示,在实践中,涉及民商事纠纷居多,其法律范畴也比较庞杂而厚重,如有需要可以咨询法律快车网的律师。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的法院民商事案件立案标准是怎样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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