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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释义:第8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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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31 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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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三条 【起诉和强制执行】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条文注释】

  强制执行:指人民法院基于当事人的请求,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强制对方当事人履行已经生效的仲裁调解协议书、裁决书及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中所规定的义务的一种司法行为。

  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限内以书面方式提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书,并在申请强制执行的申请书上明确申请强制执行的内容和要求、申请强制执行的原因和理由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生效的仲裁调解协议书、仲裁裁决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判决、裁定,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

  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条件是什么?对于法院可以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需要符合以下几个条件:(1)起诉人必须是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即发生争议案件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2)当事人必须是不服仲裁裁决而向人民法院起诉。(3)当事人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和具体的诉讼请求。(4)当事人起诉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劳动法》规定的提起劳动争议案件诉讼的时效为15日,即自当事人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才予受理,超过15日的期限,人民法院则不予受理。(5)当事人起诉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一般应向对案件作出仲裁裁决的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关联法规】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8-51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2-1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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