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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法条习题]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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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26 2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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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点法条 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

  第五十六条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四)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前款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应当退还保证金。

  【相关链接】 《六机关规定》

  23.被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正当理由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住处,有正当理由需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住处,应当经执行机关批准。如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是由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的,执行机关在批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住处前,应当征得决定机关同意。

  【配套练习】

  1.张某居住在A县,因涉嫌受贿被检察机关决定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期问,张某应当遵守的义务有哪些?

  A.未经A县公安机关批准不得离开A县

  B.未经A县检察机关批准不得离开A县

  c.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D.未经A县公安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

  【答案】 Ac

  【解析】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6条的规定,注意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应当经执行机关的批准,取保候审的执行机关是公安机关。

  2.孙玉系海成县刘家镇人,1997年7月因故意伤害罪被取保候审,孙玉在取保候审期间的哪些行为违反了刑事诉讼法关于被取保候审人应遵守的规定?

  A.离开本镇到另一镇赶场贩卖水产品,两日内才返回

  B.在传讯的时候因交通事故未能到案

  C.将扎人的刀子扔到枯井里

  D.请证人吃饭,要证人作证时多多关照

  【答案】 cD

  【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6条的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3.某交通局局长胡某,因涉嫌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多项罪名而被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在侦查期间,胡某聘请了律师刘某为其提供法律帮助,而其本人被羁押。本案中,如果胡某的妻子阿洁作为保证人,为胡某申请了取保候审,那么当胡某违反了被取保候审的人应当遵守的法定义务而阿洁对此知情,但未报告执行机关时,执行机关可以:

  A.责令胡某具结悔过

  B.责令胡某重新提出保证人

  C.对阿洁处以罚款

  D.由公安机关对胡某执行逮捕

  【答案】 ABcD

  【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6条的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前款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应当退还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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