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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重点法条分则(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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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27 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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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点法条】?

  第一百五十五条 下列行为,以走私罪论处,依照本节的有关规定处罚:?

  (一)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

  (二)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

  【相关法条】 《刑法》第151~153条;2000年9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意思分解】?

  1?本条前两项规定的准走私行为,以走私的对象不同,分别定第151条、第152条、第153条 的罪名。?

  2?“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的物品表明行为人与走私人之间是第一手交易,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明知其收购的物品是走私人走私进口的。这一规定相应地扩大了走私行为的内容。?

  3?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的对象是特定的,即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以及国家限制 进出口的货物、物品,而非一般货物、物品,地点仅限于内海与领海,而不包括公海(除非之后又运回境内)。而且后者还须2个条件:数额较大,并且没有合法证明。

  【重点法条】?

  第一百五十七条 武装掩护走私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以 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罪,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相关法条】 《刑法》第151~153、277条。?

  【意思分解】?

  1?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武装掩护走私”行为并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而是第151条、152条 、153条相关各罪名的情节加重犯,如走私文物时用武装掩护的,仍构成走私文物罪,如果走私的是普通货物、物品,而用武装掩护的,仍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但应适用第15 1条第1款与第4款的法定刑规定。这从另一方面表明,本节的所有犯罪行为,都有可能被判死刑(第151条第4款)。?

  2?在走私过程中,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应当构成两罪,适用数罪并罚,即第151 条至第153条的各具体的走私罪与《刑法》第277条的妨害公务罪并罚。注意“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行为虽然从刑法理论上看可能属于牵连犯,但这里立法明确规定适用数罪并罚。切记切记!

  第三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重点法条】?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 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相关法条】 《刑法》第158条。?

  【意思分解】?

  1?本条规定的是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公司发起人和股东,发起人和股东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

  2?本罪在客观行为方面有三种法定的表现形式:一是未交付货币、实物;二是未转移财产权(未办理出资额中财产权转移手续);三是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的行为。?

  3?注意本罪与第158条的虚报注册资本罪的界限。二者都有“虚假”的行为,虚报注册资本 罪“虚假”的目的是为了骗取公司登记,即欺骗的是公司登记机关,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中“虚假”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吸引其他发起人或股东的投资,即欺骗的是其他发起人和股东。再者,虚假注册资本罪的行为只能发生在公司成立、登记之前,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则发生在公司成立过程中或公司成立之后。

  【重点法条】?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 人财物 ,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相关法条】 《刑法》第184、385条。?

  【意思分解】?

  1?本条规定的是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另外《刑法》第184条第1款明确规定,银行或其 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但主体不属于第184条第2款的情形)在金融业务活动中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益的行为,或者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依本条规定的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2?掌握本条规定的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关键在于其与第385条规定的受贿罪的界限问题 .这个问题的关键在于二者主体不同,前者为非国有性质的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如非国有性质的金融机构),后者的主体是《刑法》第93条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范围。再者,在客观方面还有一点,就是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索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同时要求以“为他人谋取利益”为要件,而在受贿罪中,索贿行为则不以“为他人谋利益”为要件即可构成受贿罪。

  【重点法条】?第一百六十六条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有下列情形之一 ,使国 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的;?

  (二)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的;?

  (三)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的。?

  【相关法条】 《刑法》第165条。?

  【意思分解】?

  1?本条规定的是为亲友非法牟利罪。本罪的主体是特定的,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掌握本罪的关键在于注意法定四种行为方式,需注意第(二)项的规定实际上有两种方式。?

  2?注意本罪与165条的“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界限,本罪的主体是国有公司、企业、事 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而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主体是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所谓“同类营业”即指生产、销售同一商品或者具有其他同一性质的营业。

  【重点法条】?

  第一百六十八条 国有公司、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 产或者严重亏损,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相关法条】 1999年1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刑法修正案》第2条。?

  【意思分解】?

  1?本条规定的是徇私舞弊造成破产、亏损罪。掌握本罪的关键在于因行为人的徇私舞弊而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亏损,结果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2?注意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刑法修正案》已对本条规定的犯罪构成作了重大修改,这些修改主要有:

  一是主体由原来的“国有公司、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扩大为“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

  二是行为方式由“徇私舞弊”扩大为“严重不负责任、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三是造成破产亏损(损失)的不仅包括国有公司企业,而且扩大至国有事业单位;四是提高了法定刑幅度。?

  3?经过修正案的修改,本罪的主观方面既包括过失,还包括故意,前者是指“严重不负责 任”的情形,后者如“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情形。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重点法条】?

  第一百七十一条 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相关法条】 《刑法》第170条;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4月20日《关于审理 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5月8日《关于农村合作基金会从业人员犯罪如何处理的批复》。?

  【意思分解】?

  1?本条第1款规定的是“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根据法条及《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 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本罪的构成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这里的假币既包括伪造的人民币,也包括伪造的外国货币。另外,本罪是一个选择性罪名,行为人只要有出售、购买、运输三种行为之一的,即可构成犯罪。?

  2?本条第2款规定的是“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罪、以假币换取货币罪”,本罪的主体是特 定的主体,客观上必须是“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实为一种职务犯罪。请注意本罪也有数额限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在农村基金会中,从业人员除了具有金融机构现职工作人员外,实施该类犯罪行为的不得以本罪论处,而以其他相关罪名认定。?

  3?行为人伪造货币后出售或者伪造货币之后实施运输行为的,依法以第170条的伪造货币罪 从重处罚,而不再是出售、运输假币罪。?

  4?根据《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本条第1款、第2款的 犯罪构成原则上以非法经营或经手假币总面额在4000元以上为量刑起点。

  【重点法条】?

  第一百七十二条 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相关法条】 《刑法》第170~171条;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4月20日《 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意思分解】?

  1?本条规定的是持有、使用假币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明知其持有使用的是伪造的货

  币,这里“数额较大”,根据《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以总面额在4000元以上为起点。?

  2?行为人购买假币后又使用的,根据《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仅依《刑法》第171条购买假币罪定罪,从重处罚。?

  3?行为人出售、运输假币构成犯罪,同时有使用假币行为的,根据《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 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2款规定,分别构成出售、运输假币罪与使用假币罪,实行数罪并罚。

  【重点法条】?

  第一百七十四条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处三年 以下有 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伪造、变造、转让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相关法条】 《刑法》第176条;1999年1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刑法修 正案》第3条。?

  【意思分解】?

  1?本条第1款规定的是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关于本罪,上述《刑法修正案》对其构成要件 作了两个方面的修正:一是将“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改为“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二是扩大了金融机构的范围,不仅包括商业银行,还包括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 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

  2?本条第2款规定的是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刑法修正案》对犯罪对 象作了明确和扩大,即不仅包括商业银行的经营许可证,还包括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的经营许可证或批准文件。?

  3?注意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与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关系。如果行为人为了吸收公 众存款而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的,则符合牵连犯的特征,应择一重罪论处。但若吸收公众存款而不返本付息的,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时,应认定为诈骗罪。

  【重点法条】?

  第一百七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 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的;?

  (二)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

  (三)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四)伪造信用卡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相关法条】 《刑法》第194~196条。?

  【意思分解】?

  1?本条规定的是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本罪的犯罪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犯罪对象——金融票证的范围法律上规定的很明确,即包括汇票、本票、支票、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信用证、信用证附随的单据及文件、信用卡。行为方式不仅包括伪造,还包括在真实的金融票证基础上的变造行为。?

  2?注意本条规定的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与第194条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第195 条的信用证诈骗罪、第196条的信用卡诈骗罪的关系,行为人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目的常常就是利用这些票证进行诈骗活动,对此,没有法律明确规定的,应当视为牵连犯,择一重罪论处,而不应数罪并罚。

  【重点法条】?

  第一百八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纵证券交易价格,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一)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

  (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或者相互买卖并不持有的证券,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

  (三)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证券所有权的自买自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 者证券交易量的;

  (四)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相关法条】 全国人大常委会1999年12月25日《刑法修正案》第6条。?

  【意思分解】?

  1?本条规定的是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刑法修正案》对本条内容作了补充,即将非法操纵期货交易行为也纳入本条,本条的罪名也相应修改为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本罪主观方面的要求是以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为目的。?

  2?本罪的行为方式,应掌握法定的四种行为表现方式:一是利用资金优势、持股或持仓优势、信息优势联合或连续买卖、操纵交易价格;二是空买空卖;三是自买自卖;四是以其他方法人为地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的。

  【重点法条】?

  第一百八十六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关系人发 放信用 贷款或者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造成较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关系人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有关金融法规确定。?

  【相关法条】 《商业银行法》第40条。?

  【意思分解】?

  1?本条第1款规定的是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第2款规定的是违法发放贷款罪。两罪的 犯罪主体既可以由自然人(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也可以由单位构成。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是指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者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但条件却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

  2?注意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与违法发放贷款罪的界限,二者的差异有两个方面:一是发放贷款的对象不同,前者的对象特定为关系人,后者则为关系人以外的任何人。根据《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关系人包括两类人员:第一类是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第二类是前项所列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可见,关系人即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两罪差异的第二点在于前者向关系人发放贷款只要“造成较大损失”即可构成犯罪;而后者向关系人以外的人发放贷款则要求“造成重大损失”才可构成犯罪。

  【重点法条】?第一百九十条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境外, 或者 将境内的外汇非法转移到境外,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相关法条】 全国人大常委会1998年12月29日《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 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

  【意思分解】?

  1?本条规定的是逃汇罪。逃汇行为是擅自将外汇存放境外,或者将境内的外汇非法转移到 境外。掌握本罪的关键在于注意上述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对本罪的修改补充:

  一是主体的 扩大化,不再仅限于国有性质单位,非国有性质的公司、企业也可构成;

  二是提高了本罪的 法定刑幅度。?

  2?注意与本罪关联密切的涉及外汇犯罪的问题。根据上述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新增加了骗购外汇罪,同时将非法买卖外汇,情节严重的行为,明确规定依《刑法》第225条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3?注意本罪是纯正单位犯罪,自然人不是本罪主体。

  【重点法条】?

  第一百九十一条 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 的收益 ,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一)提供资金账户的;?

  (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相关法条】 《刑法》第310、312、349条;2001年12月29日全国 人大常委会《刑法修正案(三)》第7条。?

  【意思分解】?

  1?本条规定的是洗钱罪。掌握本罪的关键在于明确洗钱的对象仅限于这样的四类犯罪活动违法所得及其所产生的收益:一是毒品犯罪;二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三是走私犯罪;四是恐怖犯罪。其中第四者是上述刑法修正案的规定。也就是说洗钱的“上游犯罪”仅限于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四种特定犯罪,其他违法犯罪不能成为洗钱罪的对象,在主观上要求行为人必须明知属于这四种特定犯罪所产生的收益与违法所得,并具有为了帮助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的犯罪目的。?

  2?认定本罪的另一个关键是明确“洗钱”的含义,洗钱的本义就是把肮脏的钱清洗干净,把非法收入(表面上)合法化的行为,即将毒品、黑社会性质组织、走私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赃钱”、“黑钱”进行清洗、转换成“合法”财产的过程。具体行为方式包括提供账户、转换财产形式,以合法结算方式转移、汇往境外等进行掩饰、隐瞒特定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

  【不要混淆】?

  1?注意区分洗钱罪与《刑法》第310条窝藏、包庇罪,第312条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 物罪,尤其是第349条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的界限,它们在对象、主体、客观方面均有所不同。此外,一个关键点就是洗钱罪隐瞒的是犯罪收益的性质和来源,而后面几个罪则是对财物存在状态的隐瞒。洗钱罪与后几个罪存在着一定的竞合关系,而第191条洗钱罪是法律的特别规定,后几个罪相对而言为一般性的规定,故应优先考虑适用洗钱罪。?

  2?注意洗钱罪与走私罪、毒品犯罪的界限。这两罪的主要区别在于事先是否通谋。 若是,则为后者(参见第156条、第349条第3款);反之,则为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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