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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释义:第1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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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29 1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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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求偿人可选择赔偿义务机关】赔偿请求人可以向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中的任何一个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该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先予赔偿。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共同赔偿的规定。所谓共同赔偿义务机关,是指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则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之间的责任是连带责任。其中一个共同赔偿义务机关先行赔偿后,可以要求其他有责任的行政机关负担相应的赔偿费用。如果受害人和赔偿义务机关进入到行政赔偿诉讼程序中,那么,共同赔偿义务机关应该为共同被告,法院应该告知受害人增加被告,并根据共同被告在侵权损害中的过错大小分配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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