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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释义:第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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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29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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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复议机关的赔偿责任】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复议情况下的赔偿义务机关的规定。

  所谓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是指依法履行赔偿义务,接受赔偿请求、支付赔偿费用、参加赔偿诉讼程序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根据本法第7条和第8条的规定,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形:一是实施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二是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三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四是委托的行政机关;五是行政复议机关;六是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后的赔偿义务机关。

  [参见]

  《行政复议法》第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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