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释义:第三十七条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10-29 20:58
人浏览

  第三十七条 军事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依照本法的原则制定。

  [释义] 本条是对军事设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特殊规定。

  所谓军事设施,根据有关规定,是指国家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下列建筑、场地和设备,包括:指挥机关、地面和地下的指挥工程、作战工程;军用机场、港口、码头;营区、训练场、试验场;军用洞库、仓库;军用通信、侦察、导航、观测台站和测量、导航、助航标志;军用公路、铁路专用线,军用通信、输电线路,军用输油、输水管道以及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军事设施。

  军事设施建设项目与民用建设项目不同,其部署、用途、性能、规模等有关情况很多都属于军事秘密。同时,在军事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方面,军队有关部门除了执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还要执行保守国家秘密法、军事设施保护法和军队的保密条例等有关保密规定。正是因为军事设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特殊性,对军事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与一般民用建设项目也有所不同。因此本条规定,对于军事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本法规定的原则来制定具体的办法。

  中央军事委员会1990年7月颁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环境保护条例》,对军事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进行了规定。该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工程的环境保护负责,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提交军队建设项目批准单位的环境保护部门审批后,由建设单位报工程所在地地方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批准。各级工程建设计划管理部门,应当把环境保护部门对建设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的审批意见,作为审批工程计划的依据之一,并保证所批工程计划中污染防治项目需要的经费。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查看更多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