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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条文详解(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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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30 0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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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为通过信息网络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或者国家教育规划,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已经发表作品的片断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制作课件,由制作课件或者依法取得课件的远程教育机构通过信息网络向注册学生提供,但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提示]

  本条为发展教育设定的法定许可。须满足以下要件,一是社会公益事业;二是课件网络传播;三是已经发表的作品的片断或者短小、单幅作品;四是服务对象是注册学生。

  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殿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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