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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新交规:机动车无过错不负全责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10-30 1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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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4年10月22日,在此间召开的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北京市新的地方性道路交通法规。最引人注意的是,新交规对如何减轻机动车一方责任进行了细化,指出在保险公司先行赔付,超过限额部分由机动车承担的前提下,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在驾驶中履行了交通安全注意义务,并已经采取了适当避免交通事故的处置措施,机动车一方无过错的,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比例、额度承担赔偿责任。

  即将实施的《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是在广泛征求市民意见的基础上,北京市首次进行立法听证的改革成果。

  法规相关条款中增加了对交通事故责任的5种具体划定,分别是: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无责任。并明确机动车之间、非机动车之间、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财产损失的,按照各自过错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新交法规定,对机动车实行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此外,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超过限额的部分,由机动车一方负责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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