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于2006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长城保护条例明确规定,设立长城保护标志不得对长城造成损坏。
根据条例,长城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长城沿线的交通路口和其他需要提示公众的地段设立长城保护标志。长城保护标志应当载明长城段落的名称、修筑年代、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和保护机构。
条例还规定,长城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长城档案,其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将长城档案报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备案。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全国的长城档案。
新华网·田雨 刘奕湛
还有疑问? 立即咨询律师
25万认证律师 · 60分钟无限追问 · 平均2分钟响应
相关知识推荐
我国法律确定了什么作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
公权力是什么意思
人民法院是我国的什么有权代表国家独立行使
司法冻住银行卡怎么解除
头像上加国旗犯法吗
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什么时候实行
民促法实施条例什么时候实施
平等原则的概念与表现是什么
中央八项规定六项禁令
依法治国的重大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