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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释义:第8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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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30 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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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三条 【外国公司违规设立分支机构的法律责任】外国公司违反《公司法》规定,擅自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关闭,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条文注释

  本条规定的是外国公司违规设立分支机构的法律责任。

  外国公司是指依照外国法律在中国境外登记成立的公司。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是指外国公司依东道国法律在东道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或者办事机构,实际上是该外国公司在其本国之外的国家设立的分公司。

  为了对在我国境内外国公司设立的分支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管理,我国对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采取的是比较严格的核准主义原则,即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必须向中国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公司章程、所属国的公司登记证书等有关文件。经批准后,向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如果外国公司违反本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除责令改正或者关闭以外,还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关联法规

  《公司法》第21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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