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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释义:第7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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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30 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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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九条 【中介机构的法律责任】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的,由公司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处以所得收入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

  条文注释

  本条规定的是中介机构的法律责任。

  中介机构主要是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职能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等。

  如果上述中介机构因为收受贿赂等原因,故意出具不真实的资产评估或验资证明等文件。这些虚假的证明文件不仅严重损害了我国资产评估和验资验证制度的严肃性,而且很容易对公司的债权人及社会公众产生误导。对于提供虚假证明文件,中介机构应当承担如下责任: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

  所谓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是指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不是与所评估的公司恶意串通,或者有意对重大问题隐瞒不报,而是由于疏忽,使有关的资产评估或者验资报告等文件与资产的实际情况严重不符。这种行为的行为人虽然主观上没有恶意,但在客观上同样损害了我国的资产评估和验资、验证制度,损害了公司有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所以,条例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处以所得收入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

  关联法规

  《公司法》第208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司登记机关是否应对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的真实性承担审查责任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金融机构为企业出具不实或者虚假验资报告资金证明如何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为企业出具虚假验资证明应如何承担责任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金融机构为行政机关批准开办的公司提供注册资金验资报告不实应当承担责任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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