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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释义:第6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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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30 2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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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条 【年度检验的提交材料】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登记机关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接受年度检验,并提交年度检验报告书、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设立分公司的公司在其提交的年度检验材料中,应当明确反映分公司的有关情况,并提交《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条文注释

  本条规定了公司年检的义务。企业法人应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规定的时间提交年检报告书或资产负债表等材料。通过年度检验,对公司登记注册的事项逐个进行检查,看公司的实际生产经营情况与核准登记的事项是否一致,是否有违法行为。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公司的年检是综合性的监督管理,它包括对不同经济类型的各个行业的公司执行国家政策、法令情况的检查,以及对公司登记事项的监督检查。

  通过年检,可以有效的保护债权人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监督公司的登记事项变动情况;可以更好地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可以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年检的目的不是限制和处罚,而是为了支持和促进公司正常经营活动。通过年检加强监督管理能够促使公司合法经营,更有效地保障企业法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不受到侵犯,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离开了保护公司合法生产经营和维护经济秩序的目的,年度检验就失去了意义。

  关联法规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55条

  《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2-10、18-2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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