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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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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10 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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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司法部2009年5月25日第85号公告,现将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四川考区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报名条件

  1.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高等学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学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根据司法部有关规定,属于放宽报名学历条件的地方,可以将报名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学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

  普通高等学校2010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的人员,其学历(学位)证书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后,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5)品行良好。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或者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公证员执业证的;

  (3)被处以二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期限未满或者被处以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

  3、已经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以及已经取得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但尚未取得高等学校本科以上毕业学历的人员,不得再次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二、报名方式与时间、地点

  1、 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报名分为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两个阶段。

  2、 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统一实行网上报名。网上报名时间为6月1日至25日。报名人员应当在上述期间内登录司法部网站(网址:http://www.moj.gov.cn)进行网上报名。

  3、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现场确认时间为7月1日至20日。

  4、四川省在全省21个市州司法局和省司法厅各设一个报名点。 报名人员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由本人到户籍所在地的市州司法局进行现场确认。在户籍所在地以外工作、学习的人员,持工作、学习单位开具的证明可以在工作、学习地确认。成都地区的考生,可在四川省司法厅报名点或成都市司法局报名点进行现场确认。

  5、网上报名选择的报名点与现场确认的报名点应当一致。

  6、报名人员可以选择使用少数民族文字试卷,在新疆、内蒙古、西藏自治区和吉林省报名参加考试。

  三、报名材料

  报名人员报名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原件及复印件。

  持护照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报名时须同时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证明或者户籍证明。

  2.本人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普通高等学校2010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凭所在学校出具的证明报名,格式证明可在司法部网站下载。

  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的人员报名时须同时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书。

  3. 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且要求享受放宽地方政策的报名人员,须提交户籍证明复印件(打印版)一份。报名表中所填写的户籍代码应当与户籍地一致。

  4.上述报名材料真实、齐全,符合报名条件的,由负责现场确认报名的司法行政机关发给准考证主证。准考证副证,由报名人员在准考证主证提示的时间内,自行从司法部网站下载。

  四、报名费

  报名人员报名时,应当交纳报名费。国家司法考试四川省考区报名费按照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核定司法考试考务费收取标准的通知》的规定收取。即:250元/人。

  五、考试

  (一)考试时间。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时间为9月19日、20日。具体为:

  试卷一:9月19日上午08:30——11:3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二:9月19日下午14:00——17:0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三:9月20日上午08:30——11:3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四:9月20日下午14:00——17:30,考试时间210分钟。

  (二)考试内容、方式和科目。

  国家司法考试内容包括:理论法学、应用法学、现行法律规定、法律实务和法律职业道德。

  国家司法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命题,命题范围以司法部制定并公布的《2009国家司法考试大纲》为准。

  国家司法考试采用闭卷、笔试的方式。考试分为四张试卷,每张试卷分值为150分,四卷总分为600分。 试卷一:综合知识。试卷二:刑事与行政法律制度。试卷三:民商事法律制度。试卷四:实例(案例)分析。

  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一、试卷四包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等相关内容。

  (三)考试纪律。应试人员应当认真阅读《国家司法考试应试规则》和《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自觉遵守考试纪律,自觉维护考场秩序。

  六、其它事宜

  (一)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和台湾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有关具体事项,请登录司法部网站查询。

  (二)根据司法部、解放军总政治部《关于组织军队现役人员参加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政办字第5号)的规定,驻偏远地区的军队现役人员,在地方报名、考试更为便利的,持所在单位团以上政治机关介绍信,可在地方市州司法局报名点报名考试。

  二〇〇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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