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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司法局关于2005年国家司法考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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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10 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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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司法部对2005年国家司法考试工作的部署,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于报名

  (一)报名条件

  1、符合以下条件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品行良好;

  (5)具有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户籍在重庆市城口、巫山、巫溪、奉节、云阳、开县、万州、秀山 、黔江、酉阳、彭水、石柱、武隆、丰都等14个区县的人员,报名的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

  前述高等院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是指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其中包括高等职业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

  持港澳台地区和外国高等院校学历的人员,其学历经认证后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报名人员毕业证书遗失的,须按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补办毕业证明,并持补办的毕业证明报名。

  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单科成绩已全部合格的人员,可以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部单科合格证书和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毕业证明或主考院校出具的格式证明(主考院校格式证明可登录司法部网站www.legalinfo.gov.cn下载)报名。

  报名机关对报名人员的学历证书是否属于国民教育序列或者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学历经查询后仍不能判别的,可以要求报名人员提供由教育部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出具的“中国高等教育学历查询报告”。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报名参加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的;

  (3)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的;

  (4)依照《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八条的规定,被处以2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期限未满的;或被处以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

  3、已经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以及已经取得《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但尚未取得高等院校本科以上毕业学历的人员,不得再次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二)报名方式、时间和地点

  1、我市2005年国家司法考试的报名方式为现场报名。

  2、6月15日至7月15日,由本人到户籍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市)司法局报名点进行现场报名。

  3、在户籍所在地以外工作、学习的人员,可在工作、学习地报名。户籍在放宽地区的法律专业专科毕业学历人员,在非放宽地区或其他放宽地区报名、考试的,考试成绩达到放宽合格分数线,应当在户籍所在地申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三)报名材料

  报名人员报名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含有本人信息的《2005年国家司法考试报名表》一式2份。报名表可从本网站下载,也可到报名点领取并填写。

  2、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原件及复印件。

  3、本人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持港澳台地区和外国高等院校学历的人员报名时,须同时提交教育部留学生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证明。

  4、本人近期同一底片1寸彩色免冠证件用照片4张。

  5、报名人员报名时,应当交纳报名费240元。

  报名人员提交上述报名材料必须真实、齐全,经审验不符合报名条件和有关要求的,报名机关将不予受理。

  二、关于考试

  (一)考试时间

  2005年国家司法考试时间为2005年9月17日、18日。具体为:

  试卷一:9月17日上午08:30——11:3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二:9月17日下午14:00——17:0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三:9月18日上午08:30——11:3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四:9月18日下午14:00——17:30,考试时间210分钟。

  (二)考试内容、方式和科目

  国家司法考试内容包括:理论法学、应用法学、现行法律规定、法律实务和法律职业道德。

  2005年国家司法考试采用闭卷、笔试的方式。考试分为四份试卷,每份试卷分值为150分,四卷总分为600分。试卷一、试卷二、试卷三为机读式选择试题,试卷四为笔答式实例(案例)分析试题(含法律文书写作)。各卷的具体科目为:

  试卷一:综合知识。包括:法理学、宪法、法制史、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法律职业道德与职业责任;

  试卷二:刑事与行政法律制度。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试卷三:民商事法律制度。包括: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含仲裁制度);

  试卷四:实例(案例)分析。包括:法理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

  (三)试题参考答案异议

  国家司法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命题,命题范围以司法部制定并公布的《2005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为准。

  为进一步增加国家司法考试的透明度,确保国家司法考试公平、公正, 2005年国家司法考试结束后,司法部将及时向社会公布考试试题及参考答案。应试人员对试题参考答案有异议的,可自试题、参考答案公布之日起至9月28日期间登录司法部网站,在该网站“2005年国家司法考试试题参考答案异议专区”中对试题参考答案提出异议并说明理由。司法部将组织专人收集、整理各方面对试题参考答案提出的意见,并在试卷正式评阅工作开始前提交专门成立的“试题参考答案审查专家组”研究、论证。

  三、关于考试成绩与资格授予

  国家司法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评卷。评卷工作结束后,考试成绩由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布。

  根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2005年国家司法考试的通过数额及合格分数线,待考试结束后,由司法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公布。

  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由司法部统一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考试合格并获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担任法官、检察官和取得律师执业证,应当符合《法官法》、《检察官法》和《律师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关于考试资料

  根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司法部已制定出版《2005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可依据大纲进行复习、备考。

  五、关于港澳居民报名参加考试有关事宜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报名参加2005年国家司法考试,依照本公告的上述有关规定办理。

  根据司法部《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若干规定》和港、澳居民的具体情况,有关报名考试具体事项为:

  (一)报名条件

  1、身份条件。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和其他持有香港、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的中国公民,可以报名参加2005年国家司法考试。

  为确认报名人员的上述身份,报名人员报名时,应当分别向报名机关提交以下证件及复印件:

  (1)港、澳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及特别行政区护照。

  (2)港、澳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及由特别行政区身份证明机关出具的“未申请放弃中国国籍”证明。

  报名时,上述证件原件经现场审验后即行退回;复印件由受理报名的机构留存。香港报名人员提交的身份证件复印件须经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中国委托公证人名单可向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协会查询;澳门报名人员提交的身份证件复印件须经澳门特别行政区公证部门或内地认可的公证人公证。

  2、学历条件。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报名时,持内地高等院校学历证书的,可以向受理报名的机构直接办理报名手续;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高等院校或者外国高等院校学历证书的,须同时提交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认证证明。已经完成学业但由于学制原因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香港、澳门居民,可以凭所在院校出具的毕业证明书向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申请学历认证。经学历认证后可以向受理报名的机构申请报名,但报名时须按要求作出相关承诺。

  为方便香港、澳门居民办理学历认证事宜,报名开始前,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将采用适当方式集中受理报名人员的学历认证申请,具体安排请参见该中心网站(中国留学网,网址:http://www.cscse.edu.cn)。

  报名时,须提交符合上述规定的有效证件和复印件。学历证书原件、学历认证证明原件经现场审验后即行退回;复印件交受理报名的机构留存。

  (二)报名地点与方式

  在重庆市工作、学习或者居住的香港、澳门居民,符合报名条件的,可到重庆市司法局司法考试处报名,并按要求提交在我市工作、学习或者居住的证明材料。

  (三)考试地点

  在重庆市报名的,在重庆市司法局设置的考场参加考试。

  (四)其他事项

  1、2005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使用简体汉字印刷,香港、澳门应试人员在填写本人信息和答题时,可自行选择使用繁体汉字或简体汉字。

  2、有关香港、澳门居民参加2005年国家司法考试的其他相关信息,应试人员可登录司法部网站获取。

  六、其他

  (一)根据司法部与解放军总政治部联合发布的《关于组织军队现役人员参加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政办字第5号)的规定,现役军人符合报名条件的,可在我市各区县(市)司法局报名点报名。

  (二)报名人员应于2005年9月5日至14日,持报名收据和身份证明到报名地司法局领取准考证。

  (三)国家司法考试的其他事宜,重庆市司法局将及时在本网站上予以公布。

  咨询电话:(023)67086199 670860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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