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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应该考什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10-10 2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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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年一度的司法考试结束了,但是,对于司法考试应当考什么,仍然是法律界和考生关心的问题。国家司法考试的主要目的在于考核这些准法律职业者是否具备作为法官、检察官、律师或者高级公务员所要求的综合知识水准、综合能力。但是,从我们现在的考试试题结构来看,很难体现这样的目的。

  我国司法考试是典型的“应试”型考试, 以近三年司法考试为例,考试方式是书面、闭卷、一次考试,采用的题型包括客观题和主观题两大类,卷面600分由单选题150题(每题1分,共150分)、多项和不定项选择题150题(每题2分,共300分)、主观题目(简析题、分析题、法律文书题、论述题)150分。客观题占总分的75%,主观题,占总分的25%.而在这个25%的试题中,还是要靠死记硬背解决问题,因为采用的是闭卷考试,其考试成功与否主要还是看记忆的能力。所以,尽管2003年起,司法试题加大了客观题主观化的试题比例,加强了对应试人员案件分析能力和法学理论素养的测试。但是,总的来说统一司法考试还是客观题占绝对优势的应试型的考试。

  那么,在有上百年法律考试历史的西方国家,法律考试要考什么呢?可以选择分属于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美国和德国为例来加以说明。

  美国的法律考试(law exam)也称为律师考试(bar exam)是从事律师和检察官职业的前提,而从事过一定年限的律师和检察官职业,又是从事法官职业的前提。只有从美国律师协会认可的185个法学院取得法学学位(而取得法学学位必须的前提是从其他学科本科毕业)的人才有资格参加考试,美国没有全国统一的法律考试,由各州分别组织考试,考试结果只在本州内有效,但各州可以通过一定的程序审查认可其他州的律师资格。从科罗拉多州的情况来看,这个考试(CBE, The Colorado Bar Examination)由三部分组成,一为各州统一的考试内容MBE( The Multistage Bar Exam),一为科州组织的法律写作考试CEE( the Colorado Essay Exam),一为各州统一的法律实务考试MPT(Multistage Performance Test),法律实务考试为口试。但是应当指出的是,尽管其中有些科目是各州统一的,但是,确定合格人数的权力仍属于各州,在各州合格的人,其资格只在各州内有效。

  可以看出,美国的律师考试三科中有两科为主观题考试,其中一科为口试。体现了对法律写作、法律实务能力的重视。

  从大陆法系的德国来看,规定一般要求法学院学生至少在校三年半以上、完成高等教育所要求的各项课程,并参加大学所组织的与第一次国家考试有关的课程学习和教学活动,才能有资格报考第一次国家法律考试。 第一次国家法律考试的主要目的在于检测考生“是否达到作为预备法律工作者的资格”。在考试中,考生应该展现自己对法律的理解和应用能力。第一次考试就采用书面和口头两种方式进行,通过书面考试之后,才能申请口头考试。合格后,就能取得第一次国家法律考试合格证书。

  获得第一次国家考试合格证书的考生下一步需要实习两年,在每一个实习环节结束后,指导者都要出具一个载明学生实践成绩、能力、品行以及学习状态的证明。实习合格后才可以参加第二次国家法律考试,这次考试的主要目的在于考核综合能力。也包括笔试和口试,合格后,可以获得“候补文职官员”的资格,申请法官、检察官、高级公务员或律师。

  值得一提的是韩国,它于1948年开始实施“朝鲜辩试”,1964年改称为司法考试,目前由韩国法务部负责每年组织实施一次。原来应试资格没有学历限制,现任总统卢武铉1975年就以高中毕业的身份通过了司法考试,从而取得律师资格。但从2006年开始,应试者仅限于拥有35个以上法律教育学分的学生。

  韩国司法考试分三次进行。第一次考试以选择题的形式进行,考试课目主要有宪法、民法、刑法、文化史等课程。大约只有1/10的考生可通过初考,并在两年内有效;第二次考试以论述题的形式进行,课目有宪法、民法、刑法、商法、行政法、民诉法和刑诉法7大法典,是司法考试中最难的一次考试,只有不到1/2的考生通过;第三次考试是面试,主要考察是否具有合理的国家观、使命感、伦理意识和法律素养,只有极少数人被淘汰。通过三次考试者,进入司法研修院进行为期二年的研修培训,接受法律实务训练。结束司法研修院学习后,才能正式成为法官、检察官或律师。

  以上三个国家的法律考试,可以概括为以考核法律实践能力为主的考试:都有多次考试、存在口试和面试,注重理解和应用能力的特点,是靠死记硬背无法通过的。这符合法律考试旨在选拔实务型人才的要求。

  我国的司法考试中,完全没有说话能力的人也可以取得司法考试合格证书,就更不用说口头表达能力和处理问题时的应变能力了。我国司法考试的严格、公平不容怀疑,但其考试内容的不合理性却已经任何人都可以看得出来的,应当加以改革。

  改革的基本思路可以这样考虑:目前采取的一次考试的方法并不科学,无法准确测试出考生的能力,考试次数以两次甚至三次为适当;考试方式既要笔试,也要有口试;在题型上,客观题过多尽管能够提高判卷效率,但在测评考生运用法律的能力方面存在明显缺陷,应当大幅度提高主观题的比例。具体来说,对司法考试应当分为两个部分,一是可以由机器阅卷的客观题考试,占50%;另一部分是法律实务与写作能力的考试,占50%,参加这个考试时应当允许考生在考试时间带司法考试管理机构指定的法律汇编书籍入场并查阅,条件成熟时应当用口试的方法来测试实务能力。

  光明观察·高一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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