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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培训专家李金明访谈实录:司法考试考点预测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10-11 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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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今天距离2008年司法考试只有53天的时间了,现在大家都在紧张地备考,考点热点也成为大家非常关注的话题。今天我们非常有幸请来了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博士李金明老师,他也是现在我国司法考试培训专家。您好,李金明老师,今天大家一起和您探讨一下,向您咨询一下司法考试的重点难点和现在备考的准备。

  现在距离考试只有50多天了,您能给我们谈一谈,现在考试的重点以看书为主还是比较偏重于做考试真题?

  李金明:现在的确像主持人讲的,离司法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了,很多考生心里面以看书为主还是以做题为主可能有一些疑问和困惑。我的意见是看书和做题这两个方面都不能偏废,都必须要去落实的,无论是看书也好,做题也好,这两个方面都得下工夫,具体到某一个考生来讲,以做题为主还是看书为主,这个东西是因人而宜的,因为有一些同学在前一段时间书已经看得差不多了。对于这些人来讲,可能下面要面临的问题就是要多做一些题,把他以前掌握的理论知识进行巩固和检测。对于另外一些考生来讲,如果原来书看得不是很好,我建议先把理论知识,先把教材基本的东西掌握好,然后再有针对性的做一些真题或者模拟题,这两个方面都是需要广大考生在考试以前必须认真去做的两个方面的重点工作。

  主持人:我听您这个意思,大概就是说缺哪补哪,前一段时间把重点放在哪,后一段时间把重点移到另外一个方面。今年司法考试有一个很大的特点,也给考生很大的压力,就是今年大三的考生基本上把法律学得差不多了,大四这一年整个是复习考研毕业的这一年,大三刚刚学习完了法律知识,马上可以参加司法考试,为了增加他们的就业,这是我们第一次碰到的问题,大三考生应该复习哪些内容,他们的知识掌握得比较好,不知道他们缺什么?

  李金明:自从司法考试以来,司法部在今年第一次公布了政策,就是大三的考生今年可以报名参加司法考试了,这对于我们在校的大学生来讲,的确是一个非常好的消息,因为大三参加考试如果能够在考试中取得司法资格证,在你就业的时候,大四毕业的时候,这是非常有利的一个条件。

  大三的考生现在对于司法考试来讲,既存在着有利的因素,同时也存在不利的因素。有利的因素就是刚才主持人讲的,大三考生刚刚在学校里面学完各个部门法的知识,现在马上就允许你参加考试了,这肯定比社会上的考生有很大的优势。但是我们还要看到另外一个方面,大三考生毕竟在学校里学了一些理论的东西,但是对司法实践并不是很了解、很掌握,现在司法考试中有一个很突出的特点,司法考试和其他的方面的考试有很大的区别,这个考试主要面向的是司法实践,因为通过司法考试以后,将来要从事的工作就是法官、检察官和律师,这样的考试命题必然会对司法实践有一个关注。大三考生以前主要是在校园里,还没有走向社会,尤其对司法实践还不是很了解,所以在这方面可能是大三考生参加考试的时候一个弱项。

  另外一个弱项。大家现在都知道,每一个学校里用的教材都是不完全一样的,不管是哪个学校的学生,每个学校在每一个部门法中,包括理论法学,用的书有可能和司法考试中的要求并不完全一致。因为我本人也在大学里任教,教法学系的本科生、研究生的刑法课程。我们学校用的书和司法考试的要求就不完全一样,我也了解到其他学校的一些考生,他们用的书和司法考试的要求也不完全一样,这样就存在一个矛盾,我们学生在学校里学的东西,和司法考试所要求的不一样。这种情况下,就面临一个问题,虽然我们是在校生,虽然我们学的东西都是比较新颖、前沿的理论知识,但是,这些东西有可能和司法考试的要求不完全一致,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大家转换一个思维方式,就是把我们以前的思维模式迅速转移到司法考试中来,否则,你以前学的东西和人家考试要求不一致,要想过司法考试,难度是可想而知的。

主持人:他们学的东西和司法考试还有点距离。也就是说不能盲目乐观,还需要复习。而且还需要做大量的工作。

  李金明:要有大量的工作去做。

  主持人:我听您的意思,任务相当艰巨。

  李金明:是的。

  主持人:看书、听课、试题都不能偏废,但是时间非常吃紧,只有50多天了,您给我们点建议,怎么把这三者结合起来能够更有效地达到复习的效果?

  李金明:现在听课、看书和做题这三个方面都很重要。如何处理好几方面的关系,如果对一个刚刚接触司法考试的学生来讲,首先,我建议大家先不着急去做一些高难度的动作,比如有些考生一上来就对自己要求很高,我一定要过,所以我就把这个题做一遍,看看我能打多少分,一定要有一个高分的要求,这大可不必。因为一开始,你首先要了解司法考试考什么东西,这个考题是什么样的,所以我建议大家首先先把我们的题拿来看一看。看一看这个题有什么好处呢?就是可以帮助大家迅速地进入考试状态。你也可以了解司法考试到底考什么内容,考题的形式和以前我们参加考试的形式有什么不同,首先要有一个直观的把握。

  主持人:必须先了解题型。

  李金明:然后考的内容和我们以前掌握的知识到底一样不一样,有一个直观的把握。在这个基础上,大家看看书,就是有选择、有针对地挑选一些比较好的书看看。看完了以后,就知道它考什么,带着问题去看书,这样的话,看书的效果就比较好,有的放矢,这样就可以掌握一些基本知识。看书完了以后,我建议大家如果有条件的话,再报一个辅导班,听听课。如果不看书去听课,效果不太好,因为你没有掌握学科的基本原理,老师讲什么,你可能无从把握。看了书以后,有一定基础了,这时报一个辅导班,听听专家、老师的讲解,这样对大家短期内提高应试水平有很大的帮助。听完课以后,你自身的能力和水平都提高了,在这种情况下,反过头来做题,因为我们应试就是要在考场中把题做对,我们一开始是先看题,经过看书和听课以后反过来做题,总体目标就是为了帮助大家在应试的时候把成绩提高上去。

  主持人:听完您的这一席话以后,我觉得思路就清晰了,复习的目标就清晰了。您是刑法学的博士,也是刑法的老师,我觉得每一年“两高”出台的司法解释和法律变化动作都是比较大的,尤其是今年几部法律都出台了,相应的司法也有所变化,您感觉今年刑法新的变化会不会成为考试的重点?在司法考试刑法复习上需要怎么抓这个重点?

  李金明:这个问题很重要,2008年司法考试大纲公布以后,很多考生看了以后都有一个感觉,今年的考纲变化是历年最大的,作为刑法来说,今年光刑法,考试大纲中删除的考点多达112个考点,就是删了很多的考点,包括109个罪名,和去年相比较今年删除的考点非常多。这是一个很大的变化。同时,新增了6个考点,变更了12个考点。说明今年考试大纲和往年相比,变化幅度是非常大的。这么大的一个变化说明一个问题,从管理层来说,为什么今年考试大纲有这么大的一个变化,意图很明显,就是为了降低司法考试的难度,从往年情况来看,的确太难了,以至于很多考生认为司法考试成了“天下第一考”。这样一来就带来一些问题,尤其对司法机关来讲,基层的法院、检察院,可能因为司法考试太难了,导致一些地方的司法人才断档现象,好几年一些地区,尤其是比较偏远的地区,没有几个人通过司法考试,这样对司法机关来讲,人才断档问题变得非常突出。

  另外也会影响到本科生的就业,毕业以后他们没有这个证书,从事不了这个行业。所以,管理层考虑到这么一些问题,感觉到有必要降低一下难度。所以,在考试大纲中,删除了一些考点,就刑法学来讲,一下子删除了100多个考点,这个意图很明显,就是总体上降低难度。

  另外一个方面,大家也不要以为删除了这么多考点就一定容易了。管理层有这么一个考虑,但是具体到每一个考生来讲,并不一定对你来说就容易。因为大量的考点删除以后,就意味着这个考试的重点比较突出了,重点突出,相对每一个学科来讲,那些重点的知识点,以前考试可能因为覆盖面比较广,考试的知识点比较多,对那些知识点来讲,考试的深度不是很大,现在重点突出以后,给司法考试带来一个新问题,就是考试的重点突出以后,难度相应地就比以前更加深入了,因为考点减少了,就那么些考点。所以,在考试的中心方面肯定要有所体现。所以理论性强、综合性强必然就成为以后司法考试中的一个发展方向。就刑法来讲,因为大量地删除知识点以后,刑法的重点变得非常突出,再加上今年增加了若干个新知识点,而且这些新知识点在今年考试中间肯定有所体现。所以,考生一方面要了解目前司法考试的大纲要求,另一方面,也要有针对地对这些考纲的变化做出相应的调整,就是我们要有针对地对那些重要的考点,从理论的纵深层面予以把握。

主持人:范围窄了,但是更深刻了,大家不要轻敌。作为一门考试的复习访谈,最后这个问题非常关键,您能给我们预测一下重点难点吗,刑法方面的?

  李金明:重点难点我可以和大家探讨一下。刑法的考试重点是比较突出的,从往年的情况来看,总论和分论部分都分别会有一些重点是每年必考的重点,比如说,总论部分会涉及到刑法论的问题、犯罪论的问题和刑事责任的问题,这三大问题就是刑法总论的重点,在刑法论部分每一年都会涉及到的,比如说刑法的三大基本原则:罪行法定原则、罪行相实行原则、平等原则,这三大基本原则是刑法的基本原则,在考试的时候肯定会涉及到。刑法论部分第二个比较重要的考点就是刑法的适用范围,包括空间的效力和时间效力,空间效力中会涉及到的刑法的属地原则、属人原则、保护原则和普遍管辖原则,还有时间效力中的溯及力问题,这都是在司考中考试的重点,这是刑法论部分方面的考点问题。

  犯罪论部分的问题,这是刑法考试中每年必考的,也是重点也是难点。犯罪论部分涉及到的问题,主要有犯罪构成、犯罪形态以及共同犯罪这三大重点,也是三大难点,也是考生在准备应考的时候,必须把这三个方面详细把握、深刻理解的问题,如果犯罪论的问题大家没有掌握好的话,要想通过司法考试的刑法命题考查,难度是非常大的,几乎是不可能的,因为刑法考我们考生无外乎就考两个问题,一个是定罪,一个是量刑。定罪就是犯罪论的部分的犯罪构成和犯罪形态,以及共同犯罪这三大问题。这三大问题年年必考,而且出题的难度是相当大的。

  比如说在犯罪构成部分,每一年都会涉及到的问题,犯罪的客观要件中,比如说行为,尤其是不作为的问题,作为,大家比较熟悉了,不作为,可能不少考生不是很清楚。不作为犯罪可以分为从重的不作为犯罪和不从重的不作为犯罪。这个在考试中间都会涉及到。

  客观要件中每年必考的就是刑法因果关系判断问题,这是刑法理论难点问题,也是司法实践中一个热点话题,当然也是司法考试中重点和难点的问题。每一年考试中一旦涉及到因果关系和判断,很多考生无从判断,不知道怎么判断,这是客观要件中的重点和难点。

  主观要件中,主要涉及到的是四种罪过形式的判断,直接规律、间接规律、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自自信的过失。尤其是在司法考试中,近几年每年都会涉及到认识错误的考查,就是刑法中的认识错误,主要是涉及到事实性错误,事实性错误的矗立在司法考试中是重点也是难点,这是犯罪构成考试中间都会考到的重点问题。

  除了犯罪构成以外,在犯罪率部分还会考到故意犯罪的形态,故意犯罪的四种形态: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既遂和犯罪未遂,这四种形态年年必考从来不落伍。不要说司法考试,从律考以来,故意犯罪形态问题每年都是必考的,而且在这个地方会出一些难题。

  在犯罪率部分还有另外一个比较重要的考点,就是共同犯罪,共同犯罪问题是整个刑法总论部分的最难的一个问题,共同犯罪问题也是司法实践中面临的一个热点问题,因为现在在司法实践中,共同犯罪的案件是比较多发的,所以这样一来,在司法考试中,就会把这样的热点、重点和难点作为考查的问题给我们考生出出来。共同犯罪中,在司法考试中,考试的重点和难点主要表现在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的认定上,共犯具备什么条件就成为共同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犯罪。同时共同犯罪中还会考到的共同犯罪的处罚原则,它和单个人犯罪的处罚原则有很大区别。尤其是在考试中,会把共同犯罪和故意犯罪的形态结合起来考,这样一来,司考的难度又会提升到比较高的层次,这是犯罪率部分的重点。

  在总论刑事责任部分的考点,也有一些每年必考的重要的考点。比如各个刑种的适用条件,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管制、拘禁,这是主刑;还有附加刑:罚金、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这些刑法各自的适应条件都是什么。除此以外,在刑事责任部分还会考到一些量刑的情节,比如法定的情节中包括累犯、自首、立功,什么叫累犯,累犯的条件是什么;自首、立功各自的适应条件、以及法律后果都是什么,这一些都是在每年的司考中必然会涉及到的,这是总论部分三个重点:刑法论、犯罪论和刑事责任。

  在分论中也有几个重点也是提醒大家在考试以前复习准备的时候注意的。刑法分则罪名是比较多的,从章名来说一共有十章犯罪,从罪名来讲一共四五百个罪名,这四五百个罪名是不是要求大家每个罪名都要记住、背过呢,大课不必。因为这次考纲中已经删掉的罪名根本就不用看了。

  主持人:一点都不会涉及到了。

  李金明:从考试要求来讲,应该不会涉及到了。

  主持人:那就减少了三分之一。

  李金明:是啊,负担一下子减轻很多。删掉的这些根本不用看了,剩下的那些罪名是不是每一个都必须熟记?这也要区分主次,因为在考试中,罪名涉及比较多,删掉了一百多个,还有三四百个罪名,是不是都要一个一个地详细去掌握,也不是这样。因为考试中间,分则部分罪名也是有主次之分的。

  从章节来看,有几个章节是必须要看的,比如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力罪、第五章侵犯财产罪、第八章贪污贿赂罪、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罪,这一些比较常见、多发的,也是考试中的重点。其他的一些在实践中很少发生的案件,那些犯罪,大家只要掌握它的基本犯罪构成就可以了,对于这些重点的多发的犯罪一定要详细地去了解、深刻地把握它。比如,第五章的犯罪,就是刑法分则第五章侵犯财产罪,这一章的犯罪是非常重要的,每一年在司法考试中都会出很多的分,而且大家看来考题似乎不是很难,比如每一年都会考到的盗窃罪、抢劫罪、诈骗罪、侵占罪,这些犯罪离我们日常生活比较近,很多人都比较熟悉,但是越是熟悉的,在考试中可能出的难度就越大。

  我简单举一个例子,比如盗窃罪,盗窃罪在日常生活中,我们身边都会发生,很多人可能都会发现我们身边有一些盗窃犯罪发生,很多人都会丢东西,丢了东西以后就发生了盗窃案件,很多人都是盗窃案件的被害人,我们都很熟悉盗窃罪,但是问题是考试中他出的大家都很熟悉的犯罪,反而出的难度是比较大的。比如,我以往年的真题为例,给大家举一举往年的题。

  以前多次考到盗窃罪的时候,都会涉及到一个问题,盗窃罪行为手段要求不要求秘密窃取的问题?很多考生在考试中最容易在这个地方失分。如果这个手段问题理解错误的话,不仅会影响到你对盗窃罪这一个罪的理解,还会影响到对相关犯罪的理解。如果盗窃罪理解错了,抢夺罪、抢劫罪、侵占罪都是有关联点的,这一个罪的构成理解错了,带来的问题就是相关的一些财产犯罪的题可能都会做错。所以,这个问题就变得很严重了,不是一个小问题了,这也是广大考生共性的、普遍的问题。

  我可以给大家举个实例让大家理解一下。比如2006年卷二考了单选第17题,这个题有4个选项,我可以把A项给大家拿出来作为一个例子来探讨。A项是这么说的,甲潜入乙家,搬走乙家一台价值两千元的彩电,走到门口的时候,被乙五岁的女儿丙看到,丙就问甲你为什么搬我们家的彩电,乙谎称是她的父亲让他来搬的,甲的行为属于诈骗对不对?

  主持人:我是外行,我个人感觉首先他应该不属于盗窃。因为我个人感觉,这个五岁的小女孩既然已经问他,她已经有认知了,所以盗窃财物在所有人的控制之外,其实他在所有人的控制之内,如果他没有蒙骗小女孩,直接拿走,那就是抢了,现在他是骗她,是你父亲让我搬走的,我觉得是诈骗。

李金明:如果这样的话就错了,答案A是错误的。这个问题涉及到盗窃和诈骗的关系了。首先是盗窃罪的行为方式,这个题的正确答案还是盗窃。这个题出来以后很多考生不明白了。以前在学校里面老师教我们的什么叫盗窃。以前你看的好多书中说,什么叫盗窃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涉及到秘密窃取的问题。很显然,这个案件中的甲的行为是不是秘密窃取呢?他骗了小女孩了,和小女孩还有对话,这是秘密的吗?肯定不是。是公开的。公开的行为能不能构成盗窃?在很多考生看来,因为以前我们大家所了解的知识,好象盗窃罪必须是秘密的才行,但是,问题是在历年的司考中,每一年都会出到类似的题目,以公开的方式拿走他人的财产,到底能不能定盗窃的问题?

  关于这个问题,实际上涉及到根本的立场问题。我们在考试中面临着很多的疑难案件,我们在分析的时候,我们究竟是从刑法规范的角度去分析,还是从我们日常生活中的经验事实角度去分析,如果从我们日常生活经验事实去分析的话,很多人所看到的那些盗窃犯罪大多数是秘密窃取,所以就导致很多人误以为这个盗窃罪必须秘密窃取才是偷,如果不是秘密窃取就不叫盗窃了,就带来这么一种认识。但是问题是,我们考刑法,尤其是刑法中有一个基本原则叫罪行法定原则,我们在分析每一起犯罪的时候,遇到每一个案件的时候,我们首先考虑的是刑法规范对犯罪构成要件是如何规定的。具体到盗窃罪来说,我们首先要考查刑法条文第264条对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是如何规定的。你看看条文就知道了,刑法要不要求盗窃罪必须秘密窃取呢?没有规定吧。你看看法条264条是怎么规定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就构成盗窃罪了。刑法并没有规定盗窃罪犯的成立必须以秘密窃取的方式,这是有规范立场。我在上课的时候反复和学员们强调,学习刑法包括学习其他的一些部门法,立场问题很重要,我们要首先立场正确,如果立场错误的话,这会是一个根本性的错误,也就是必须站在刑法规范的立场考虑问题,既然刑法没有规定盗窃罪必须秘密窃取,你就不能人为地加上“秘密窃取”这个条件。所以像这样的案件,行为人以平和的方法占有他人财物,并据为己有,这个行为完全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所以应该定盗窃罪,不能定诈骗。有的人说骗了,为什么不能定诈骗?捏造事实、隐瞒真相就是诈骗,就是欺骗。

  第二个问题涉及到盗窃和诈骗的区别问题。刑法中的每一个犯罪都有自己特有的结构,每个罪定的罪名所要求的行为方式和其他犯罪的行为方式是不一样的。具体到诈骗罪来说,诈骗罪要求行为人首先实施欺骗行为,然后导致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对方又基于这种错误的认识,交付财产,导致被害人财产损失,这是诈骗罪的结构。对于这个结构,你要构成诈骗罪,不是你要有欺骗行为才构成诈骗罪,有欺骗行为,还要具备什么条件才构成诈骗罪?要求对方必须产生错误认识,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它有一个前提条件,就是对方一定要有认识能力。对方如果没有认识能力的话,无所谓错误认识与正确认识,对方还要基于这种错误认识处分财产,处分财产也有一个前提,就是必须有处分财产的能力。这就是前提条件。如果对方根本没有认识能力,也没有处分财产能力的话,这个不符合诈骗罪的结构。

  主持人:就是五岁的小女孩还没有处分财产的行为能力。她如果是一个18岁的大姑娘,这就是骗了。

  李金明:那就可以了,因为她有认识能力和处分能力了。

  主持人:就是说她让这个人把电视机搬走这个行为是不是一个处分?她没有认识能力,所以不符合诈骗罪。

  李金明:每一年考试中都会涉及到诈骗和盗窃的区别关系问题。所以我经常跟考生们讲,不要以为行为人使用了欺骗行为就一定构成诈骗罪。

  比较典型的案件,比如行为人看到被害人身边放了一个密码箱,在路边站着等出租车,这时候行为人走到前去,他想把这个密码箱据为己有,因为他猜里面肯定装了不少钱,这个时候行为人走过去和被害人打招呼,然后告诉被害人说“天上有飞碟,快点看”,这个被害人真的以为天上有飞碟呢,他在天上找来找去没找到,他正在找飞碟的时候,行为人就把密码箱拿走了。这是不是诈骗,有没有骗,有骗为什么不说是诈骗?

  主持人:因为欺骗手段并不是犯罪组成,他只是为盗窃提供条件。

  李金明:诈骗罪行为也是使用了欺骗行为的。

  主持人:因为他不是自动交出,不是被害人心理意愿自动处理的,而是由行为人自己拿走的。

  李金明:这个不符合诈骗罪的行为,虽然有欺骗行为,并不一定说这个行为就一定构成诈骗罪,因为你的欺骗行为,对方也产生错误认识。你说有飞碟,他就信以为真了,但是这种内容也不是诈骗罪所要求的内容,因为诈骗罪要求的错误认识是以侵犯财产为内容的错误认识,而这个被害人并没有产生处分财产的错误认识,他有错误认识,但是并没有基于这种错误认识处分自己的财产,并不是说,我要看飞碟了,这个密码箱归你了,没有这个错误认识。所以大家在考试中正确区分盗窃罪和诈骗罪以及其他犯罪的界限,一定站在规范的立场考虑问题,不能站在经验事实的角度考虑问题。

  很多人如果没有学过刑法,如果不掌握规范立法的话,你就会把本来是盗窃罪的行为你误定为诈骗罪,或者本来应该是诈骗的,你误定为其他犯罪了,这样一来,你就会对于很多犯罪出错。如果这些立场问题没有掌握好,从根本上来讲,你对刑法就不会有一个正确的理解,那么在考试的时候,你肯定就会出错,肯定会失去分子,而且这个失分不是一分两分的问题,因为考试中间一旦立场站错的话,很多相关的犯罪界限就会混淆。所以要想过司法考试,难度是很大的。所以,建议大家在复习的时候,一方面要牢牢把握重点,把司法考试中经常考的一些知识点首先要掌握,另一个方面就是方法问题很重要,尤其是对刑法来讲,大家要注意把握规范的立场,这一点是至关重要的。

  主持人:我相信各位网友在听完李老师的一席话之后肯定受益匪浅,谢谢大家,今天的访谈到此结束。谢谢李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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