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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运经营者必须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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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18 0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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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自主选择保险机构,最低保额每座10万元

  本报1月15日讯(记者 周卫国 实习生 荆世群)今年起我省全面实施道路旅客运输承运人责任保险制度。14日,湖南保监局和省公路运输管理局联合发出通知,进一步规范该项工作,明确规定:所有客运经营者必须按照营运客车的核定座位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最低保险金额为10万元/座。

  由于多方面原因,我省道路交通事故近年来居高不下,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构成很大威胁,也增加了客运经营者的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省决定从今年1月1日起,全省全面实施旅客运输承运人责任保险制度。对未投保该法定保险或保险金额达不到最低标准的客车,一律不予办理营运手续。拒不投保的,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两局还明确,积极鼓励和支持具备经营该险种资格的保险机构通过开办或代理方式参与竞争。政府管理部门不能搞指定,要充分尊重投、承保双方的选择权力,不得排挤或阻碍各保险机构参与公平竞争。保险机构应当公示保险费率、服务承诺和承保方案等相关事项,供客运经营者选择,不得暗箱操作。保险机构也不得以包干赔付或变相的方式承保;不得采取与该险种捆绑的方式强行销售其他非法定险种;不得给予保险费回扣或保险合同以外的其他利益;不得劝说、诱导客运经营者解除与其他保险机构的保险合同;不得委托无资格的单位、个人代理业务或支付手续费。

    

(责编:刘金兰 作者:记者 周卫国 实习生 荆世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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