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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容院用过期产品致人损害被判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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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17 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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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某由于使用过期的化妆品为顾客美容,导致顾客皮肤受到伤害而被起诉到法院。近日,郭某被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赔偿受害人周某医疗费、交通费等共计2562.5元。

  2006年10月15日,周某到郭某开的美容店做美容,郭某在为周某做美容的过程中,用了过期的化妆品。次日,周某的脸部出现红肿。10月18日,周某到医院检查,被诊断为接触性皮炎,治疗一周后,由于未见效果,周某又到济南某医院治疗,先后花去2230.50元。经鉴定,周某脸部出现皮炎确系郭某使用的过期化妆品所致。周某在找到郭某要求其赔偿医疗费等未果的情况下,诉至利津县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郭某由于用过期的化妆品为周某美容,导致周某皮肤过敏受到伤害,理应予以赔偿,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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