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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咬伤人怎么办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7-22 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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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动物咬伤人了怎么办?动物咬伤人是动物致人损害的具体表现之一。因此要深入了解动物致人损害才能更好地处理动物咬伤人的行为。当遇上动物致人损害时要知道向谁索赔、赔偿的范围是什么及在计算损害后果时要注意的问题。下面由法律快车的小编在本文介绍相关知识。

  一、动物致人损害的概念

  动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是指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因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而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二、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

  动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赔偿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中的《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也就是说,只要发生了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后果,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适用过错责任,难免会加重受害人的注意义务,使受害人处于不合理的劣势地位,有失公平。

  三、责任构成要件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及民法理论,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主要有:

  (1)致害动物是饲养的动物

  所谓饲养的动物,是指人工喂养、放养和管束的动物。即人工对该动物能够进行直接有效的占有和控制,包括家养、驯养、圈养、放牧的动物,也包括驯养的野兽。

  (2)须是饲养动物的独立动作或者本能行为致人损害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是指动物在不受人的强制或驱使下而独立实施的动作或者本能的行为造成的损害,即基于饲养动物本身的危险而造成的损害。所谓饲养动物的独立动作或者行为,是指动物基于其本身存在的危险,在不受外力强制或驱使下而实施的自身动作,如狂犬咬人、牲畜吃掉庄稼等。

  (3)饲养的动物对他人造成了损害

  动物基于自身的独立动作加害于他人,必须有造成他人损害的事实,才能产生动物致害的赔偿责任。

  (4)饲养动物加害与损害事实之间须有因果关系

  饲养动物加害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是指饲养动物的侵害与受损害结果之间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即受害人遭受的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害必须是由饲养动物的侵害行为所引起的。因此,饲养动物致害他人损害的行为,形成了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的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

  四、动物致害赔偿责任的赔偿主体

  我国《民法通则》则规定为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虽然都是责任主体,但二者之间不是连带责任关系。动物的饲养人与管理人为同一人时,赔偿主体非常容易确定。当饲养人与管理人为不同人时,即动物的饲养人在将饲养动物的实际生活义务转移给管理人时,这时的赔偿主体应为管理人。但是,对某些具有特殊危险性的动物如烈性犬,动物饲养人在转移其于管理人占有时,应负有告诫的义务;否则,对动物致他人损害的后果,饲养人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当然,在民事诉讼中,被侵权人可以列动物的饲养人和管理人为共同被告,以更全面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page]

  五、饲养动物致人损害民事责任的免责事由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民事责任的免责事由,又称饲养动物致人损害民事责任的抗辩事由,是指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依法用以免除其承担民事责任的事由或理由。

  按照《民法通则》第127条的规定及司法实践,动物致害的赔偿责任的免责事由有以下两项:

  1、受害人的过错

  损害的发生是由于受害人的过错引起的,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如故意挑逗动物而被动物咬伤,这是一种故意行为,这时对动物的致害后果,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若受害人明知或已被别人告知该动物会伤人,而轻信能够避免或疏忽大意,靠近动物而被致害的属过失行为,因受害人的过失行为致害引起的赔偿,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不能一概不承担民事责任。

  2、第三人的过错

  损害是由第三人的过错引起的,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第三人是指受害人和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以外的人。

  六、动物致人损害的赔偿范围

  动物致人损害,其损害后果往往是多方面的,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单纯的财产损害。如器皿、物件被动物撞击导致损坏。

  2、对人身造成暂时损害。如被动物追赶导致脚扭伤,被动物咬伤肌肉等。

  3、对人身造成永久性损伤。如致残或在显著部位留下永久性的难看疤痕等。

  4、致人死亡。

  造成的损害后果不同,其赔偿范围也不相同。

  1、造成单纯财产损害的,只需就其直接损失进行赔偿。

  2、对人身造成暂时损害的,受害人需一定时间恢复,除直接损失的赔偿外,还应包括支付的医疗护理费用、失去的误工工资或其他收入等。

  3、 对人身造成永久性损伤的,应根据具体的伤害程度,赔偿医疗护理费用、失去的误工工资或其他收入、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

  4、致人死亡的,还会涉及到救治费用、丧葬费、抚慰金、以及受害人生前抚养者(如丧失劳动能力的父母、未成年子女)的生活费用等。

  在实践中,对损害后果的计算,还应注意以下问题:

  (1)动物致人损害案件中,很少涉及精神痛苦的赔偿问题。因为采用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赔偿额通常是受到限制的,而且原告不得主张“惩罚性赔偿”;

  (2)有些受害人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识,往往忽视可得利益的丧失以及致残的赔偿;

  (3)对赔偿数额的确定,应考虑到经济发展、物价不断上升等因素,克服目前赔偿额偏低的状况;

  (4)对丧失劳动能力的赔偿,应参照受害人近期的收入以及与其同等能力或受同等教育者的收入;

  (5)对于受抚养者生活费的确定,应达到当地居民的平均水平或民政部门的救济标准;

  (6)对于一些需要经过一段时间才能发现的潜伏性疾病(如狂犬病),受害人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损害后的诉讼时效期间内仍然可以提出法律救济的请求。

  (责任编辑: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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