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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工伤保险待遇一览表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1-15 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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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待遇

项 目

标 准

基 数

支 付 渠 道

挂号费

按照标准报销

工伤保险基金

住院费

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医疗费

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

药 费

工伤保险药品目录

交通食宿费

因工出差标准

按标准报销

用人单位

住院伙食补助费

因工出差伙食补助标准

70%

停 及

工 康

留 复

薪 待

期 遇

辅助器具费

国家规定的标准

按标准报销

工伤保险基金

停工接受工伤医疗的

原工资福利待遇

不 变

用 人 单 位

生活不能自理 的

护 理 待 遇

按实际需要

经 一

劳 次

动 性

能 伤

力 残

鉴 补

定 助

一级

24个月

二级

22个月

三级

20个月

四级

18个月

五级

16个月

六级

14个月

七级

12个月

八级

10个月

九级

8个月

十级

6个月

伤 津

残 贴

一级

90%

工伤职工享受的伤残津贴调整办法,按照基本养老金调整的办法执行

本人工资

二级

85%

三级

80%

四级

75%

五级

70%

用人单位

六级

60%

生 护

活 费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50%

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工伤保险基金

生活大部不能自理

40%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30%

丧 葬 补 助 金

6个月

同 上

工伤保险基金

供 养 亲 属 抚 恤 金

配偶每月40%

本人工资

其他每人每月30%

孤老或孤儿再加10%

一 次 性 工 亡 补 助 金

60个月

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用 人 单 位

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后死亡待遇

丧葬补助金

6个月

工伤保险基金

供 养 亲 属 抚 恤 金

配偶每月40%

其他每人每月30%

孤老或孤儿再加10%

本 人 工 资

工一

伤次

职性

工工

与伤

用医

人疗

单补

位助

解金

除和

或伤

终残

止就

劳业

动补

关助

系金

五级

30个月

浙政发[2003]52

①单位所在工伤保险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②已经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按照每周年递减20%的标准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职工到达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③职工因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伤害被认定或视同为工伤的,其待遇按总额补差的办法支付。

六级

25个月

七级

10个月

八级

7个月

九级

4个月

十级

2个月

五级

30个月

六级

25个月

七级

10个月

八级

7个月

九级

4个月

十级

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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