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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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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15 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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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办非企业单位是一个较新的法律主体概念,主要法律依据是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公布施行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根据该条例的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从这个定义可以看出,民办非

  企业单位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一是,民办非企业单位是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举办的,而不是由政府或者政府部门举办的。其中,企业包括所有以营利为目的的、在工商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公司、合伙、个体等各类企业;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社会团体是指由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的共同愿望,依法成立并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二是,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这是民办非企业单位与事业单位的一个重要区别。国有资产是指所有权属于国家的一切财产形式,而非国有资产是指国有资产以外的其他财产形式,可以是个人财产、集体所有财产,也可以是国外的财产。

  三是,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供的服务是非营利性的,这是其与企业的重要区别。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供的服务具有社会公益事业的特点,其宗旨是为了社会的公共利益和促进社会的进步,这一性质体现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目的和宗旨上,也体现在其财务管理与财产分配体制上。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盈余与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只能用于社会公益事业,不得在成员中分配。

  四是,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社会服务领域很广,而且还在扩大。目前,民办非企业单位主要分布在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新闻出版、交通、信息咨询;知识产权、法律服务、社会福利事业、经济监督等领域。其中,教育事业领域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主要是指民办幼儿园、民办小学、中学、学校、学院、民办培训中心等;卫生事业主要是指民办门诊部(所)、医院,民办康复、保健、卫生、疗养院(所)等;文化事业领域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主要是指民办图书馆、博物馆、艺术馆、书画院、演出团体等;科研事业领域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主要是指民办科研院所、研究中心、科技馆等;体育事业领域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主要是指民办体育场馆、中心、俱乐部等;劳动保障事业领域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或者中心、民办职业介绍所等;民政事业领域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民办福利院、敬老院、老年福利机构,民办婚姻介绍所、民办社区服务中心(站)等;法律服务事业领域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主要是指民办法律事务所、法律援助中心、合作、合伙律师事务所等。

  民办非企业单位,在性质和工伤风险等方面与不依照或者参照公务员进行人事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接近,为体现市场主体待遇平等的思想,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各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实行与不依照或者参照公务员进行人事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相同的工伤保险等办法。

  为体现市场主体待遇平等的理念,《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规定,各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实行与不依照或者参照公务员进行人事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相同的工伤保险等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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