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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社保法》:单位不缴社保或被查封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1-15 0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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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解读,社会保险法将于2011年7月1日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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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伤保险条例

  个人跨地区就业,其医保关系可转移接续;全职太太未参加生育保险,生孩子也能报销医药费;用人单位拒不缴纳社保,社保机构有权申请对其查封甚至拍卖财产……据介绍,《社会保险法》首次以法律形式建立起了社会保险跨区域转移接续制度,它从法律上破除了阻碍人才自由流动、劳动者在地区和城乡之间流动就业的制度性障碍。同时,进一步明确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对医保、工伤等保险参与及待遇也都做出了调整,亮点多多。

  《社会保险法》明确了单位不缴纳可以采取的强制措施。人社厅有关处室负责人介绍,《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经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逾期仍不缴纳或者补足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从用人单位存款账户中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

  亮点一:工伤保险待遇垫付追偿制度

  在工伤保险欠费情形中,为保证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立法创设了工伤保险待遇垫付追偿制度。

  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然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追偿。由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向第三人追偿。法律还将现行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和“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改为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目前,许多老人退休后到子女工作生活的城市居住,常遭遇异地就医报销医疗费难的问题。《社会保险法》规定,社保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

  人社厅有关负责人说,异地就医结算目前存在一定障碍,各地的信息系统还没有接通。“7月《社会保险法》实施,这些难点要解决。”

  人社厅有负责人介绍,“《社保法》明确规定,职工未就业的配偶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也就是说生孩子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出,但是不能享受生育津贴。”

  据介绍,生育保险待遇包括了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两部分。在乌市规定,参保人员无工作配偶生育医疗费用符合条件的给报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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