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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班无证驾车出事故是否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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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15 2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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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又称“工作伤害”或“职业伤害”,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责任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事故伤害和职业病伤害。伤害发生后,需要劳动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确属工伤的,才能够享受工伤的相关待遇,因此,工伤认定对于劳动者来讲至关重要。工伤认定纠纷是工伤案件当中数量最多的一类,由于现实生活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导致在实践中出现了形形色色的工伤案例,有些可能在人们的思维和观念中不应当认定为工伤,但在法律上却应当认定。

典型案例

刘某原为德源纱厂的一名职工,伪造了机动车驾驶证及驾驶证基本信息, 2007年2月,刘某驾驶二轮摩托车在下班途中与一辆拖拉机运输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后刘某的父亲向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劳保局出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刘某为工伤。德源纱厂不服,向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市人民政府维持了劳保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公司仍不服,将劳保局诉至当地人民法院。

双方观点

原告德源纱厂认为,刘某无证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属违法行为,刘某的死亡依法不应认定为工伤。

被告劳保局认为,刘某的死亡确实是在下班回家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所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应该认定为工伤。另外,2006年3月1日起实施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已将无证驾驶机动车排除在治安管理范畴之外,刘某无证驾驶摩托车所违反的只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而不存在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因此,无证驾驶摩托车不能作为否定认定刘某为因工死亡的理由。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刘某因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一款六项“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规定的情形。另外,无证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应由《道路交通安全法》进行规范,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情形,从而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由于《工伤保险条例》是行政法规,为上位法,又是后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劳社厅函(2000)150号《关于无证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是否认定工伤问题的复函》是部门规章,为下位法,又是前法。按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对刘某的死亡进行工伤认定。因此,本案中刘某是否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不影响被告作出其为因工死亡的工伤认定,与案件事实没有关联性。原告以无证驾驶为由主张撤销被告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理由不能成立,依法不予支持。

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工伤认定案件,由于劳动部门将刘某认定为工伤,而成为了被告。那么刘某究竟是否应当认定为工伤?本案涉及以下几个问题:

一、哪些情况下应当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我国现行工伤立法对工伤的认定要求具备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和工作原因三个基本要件,规定了应当认定工伤的七种情形;考虑到一些特殊利益和特殊情形,法律又规定了三种视同为工伤的情形。

1.应当认定工伤的七种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了七种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视同工伤的三种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了三种视同工伤的情形:(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二、哪些情况下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在一般情况下,工伤认定实行的无过错原则,也就是说即使劳动者在主观上存在一定程度上的过错,也不影响对其的工伤认定。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由于劳动者的主观恶性比较大,才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为了最大程度上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现行《工伤保险条例》对不得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进行了严格限制,不是任何的违法行为均不得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了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三种情形:(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2)醉酒导致伤亡的;(3)自残或者自杀的。这与之前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形成了鲜明的对比。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曾规定,只要是有违法行为,造成负伤、致残、死亡的均不得认定为工伤。2000年12月14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还就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无证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是否认定工伤的请示》做了以下答复:“无证驾驶车辆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是违法行为。依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第九条关于违法或犯罪行为造成负伤、致残、死亡不应认定为工伤的规定,对于因无证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而造成负伤、致残、死亡的,不应认定为工伤。”上述这一复函虽然并未明文废止,但因《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已经被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明文废止,而使得这一复函,在司法实践中实际上并无任何意义。 

三、无证驾驶是否构成违反治安管理

在一般情况下,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是应当认定为工伤的,而如果违反了治安管理,则不能认定为工伤,因此,本案的关键是刘某无证驾驶,是否违反治安管理的相关规定,如果刘某违反了治安管理的相关规定,则不应当认定为工伤,否则如果治安管理的相关规定不认定这种行为违法,则刘某就应当认定为工伤。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无驾驶证的人、醉酒的人驾驶机动车辆,或者把机动车辆交给无驾驶证的人驾驶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因此,无证驾驶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但该条例自2006年3月1日废止。而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并未将无证驾驶列为违法的规范范围。因此,就本案发生的时点而言,并未违反治安管理的相关规定。本案中的刘某伪造驾驶证虽然是一种违法行为,但其违反的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并未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因此,刘某“无证驾驶”的这一情节,并不影响对其的工伤认定,正如法院在判决中所说的“与案件事实没有关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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