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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天津市调整工伤残津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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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16 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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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2010年关于调整工伤一至四级人员伤残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津人社局发〔2010〕6号
关于调整工伤一至四级人员伤残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工伤人员的待遇水平,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的规定,现就调整工伤一至四级人员伤残津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09年底前享受伤残津贴的一至四级工伤人员。
二、调整标准
根据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一级伤残230元,二级伤残220元,三级伤残210元,四级伤残200元。调整后的伤残津贴每月低于1404元的调整到1404元。
三、支付渠道
凡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二O一O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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