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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2009年调整工伤伤残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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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16 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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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2009年调整工伤伤残津贴

2009年3月9日,泰安市财政局为切实保障企业、事业和民间非营利组织1至4级工伤人员和供养亲属的生活,泰安市自2009年1月1日起对这些单位工伤人员的进行了调整。

泰安市财政局提高待遇的人员包括2008年12月底以前享受伤残津贴的1至4级企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伤人员,不包括领取基本养老金已退休的人员;经批准领取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因公死亡人员供养亲属。调整的标准为伤残津贴,在符合调整范围的工伤人员目前所领取伤残津贴的基础上,1至4级工伤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加165元160元、155元和150元;生活护理费,按照工伤人员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部分不能自理三种不同情况,分别将标准调整为全市及县(市、区)2008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和30% ;供养亲属抚恤金,在供养亲属目前领取抚恤金基础上,配偶每人每月增加70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60元,供养亲属属于孤寡老人或者孤儿的,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上再增加10元。

本次调整工伤人员待遇所需费用,已经参加工伤保险单位的工伤人员有关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单位的工伤人员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按照上述工伤人员待遇调整标准和范围,泰安市财政局、泰安市劳动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工伤人员和供养亲属进行统计和摸底,测算调标所需资金,落实筹措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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