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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因公外出因意外事故失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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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16 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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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因公外出期间因意外事故失踪的,能否认定为工伤,是工伤认定中的一个比较特殊的问题。根据法律规定,职工因公外出期间或者在抢险救灾中失踪的,其亲属或者企业应当向企业所在地公安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劳动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结论认定因工死亡。职工因公外出期间失踪满

4年的,或在抢险救灾中失踪后满

2年的,可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之后认定工伤。具体程序为:(

1)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失踪后,职工的亲属或所在单位到企业所在地的公安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2)职工失踪满

4年或抢险救灾意外事故发生后满

2年时,职工亲属或企业申请人民法院宣告此职工死亡;(

3)人民法院经公告期满后,失踪的职工仍未出现的,依法作出宣告死亡的裁定:(

4)劳动行政部门根据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结论,作出工伤认定;(

5)根据工伤认定结论,工伤职工及其亲属享受工伤待遇。对失踪职工是否属于工伤的认定,必须依据人民法院的宣告死亡的裁定。但是,在特定的环境下,如洪水泛滥、出海船只沉没、煤矿井下事故等直接导致职工失踪的,应推定为死亡。出事时间即作为死亡时间。对于因公外出期间,都强调必须是由于工作原因,因发生事故导致失踪的,经法定程序才能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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