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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调解后可以追加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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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16 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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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伤赔偿调解后可以追加赔偿吗?

  本文解答工伤赔偿过程中,经过调解已签订赔偿协议,能否再追加赔偿呢?专家解答:不同情况具体分析。以下介绍签了工伤调解协议,还能继续索赔的情况。

  签了调解协议,感觉“吃亏了”,还能不能再“追加赔偿”?

  最近,有不少受害者在签了调解协议,拿到赔偿款后,发现不够弥补自己的损失,于是又起诉要求撤销调解协议,或者要求追加赔偿金。

  导报记者从法院了解到,其中,有的是劳动者受伤后急需治疗,为了及时获得赔偿款,不得不违背其真实意思与用人单位签订补偿协议;也有的是考虑到诉讼耗费时间,选择先签协议拿赔偿,事后又反悔。

  调解协议,究竟能不能撤销?据法官说,此类案件情况不同,结局也不同,其中有的案件法官判决可以撤销,但有的案件则被判“协议有效不能撤销”。那么,究竟在哪些情况下,签了调解协议,还能再索赔?

  泥水工急需医药费匆忙签协议

  签了工伤调解协议,拿了几万元的赔偿金,劳动者还能再索赔吗?

  泥水工小张干活时从二楼摔下,7级伤残,他在急需医疗费的情况下,匆忙签下调解协议,但是,随着治疗的深入,他发现,32000元连医疗费都不够,更别提自己的伤残赔偿了。

  小张起诉说,他摔伤后,建筑公司拒绝为其申请工伤,并让外包方的泥水班组长赵某与小张签订了一份调解协议。协议是一份 “不平等条约”,约定小张的医疗费24000元由赵某承担,再由赵某一次性支付小张8000元补助,此外,协议还约定:“今后小张就此事发生的一切责任及费用一概由小张自负,与赵某无关。”

  小张被迫签订协议后被赵某及公司强制送往火车站,送回江西老家。后来小张发现,自己又花去很多医疗费,赔偿的钱根本不够医疗费,而且,他身体也落下7级伤残,生活困难,而该协议剥夺了他应有的获得赔偿的权利。因此,小张不服,他在老家进行后续治疗后,又重返厦门找公司理论。

  这起案件历经数年诉讼,最终,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维持劳动仲裁的裁决。现在小张已经拿到了7万多元的“额外赔偿”了。

  说法

  签了调解协议 企业未必免责

  据了解,在工伤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工伤补偿协议的显失公平问题是一个比较普遍的现象。发生工伤事故时,用人单位为了减少其责任,往往会要求与劳动者签订一份工伤补偿协议,承诺赔给劳动者一些钱,但要劳动者放弃索赔的权利,双方不得就之前的劳动关系再主张任何权利的条款。但是,等到劳动者在签订协议之后,通过咨询得知其获赔的钱少于其应得的数额后,会以胁迫或者“显失公平”为由诉至法院。[page]

  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或者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签字获赔后 感觉“吃亏”了

  近日,患者叶女士将厦门一家医院告上法庭,要求撤销双方之前签订的调解协议。

  叶女士说,该医院利用她医学知识的欠缺,隐瞒了损害结果的严重性,使得她在被欺诈的情形下,产生重大误解,接受仅赔偿76000元的协议书。事实上,她因此损害而产生的损失远远不止这些,这一协议书“显失公平”。所以,她请求法院判令撤销双方签订的协议书。

  叶女士说,她之前因为“右大腿肿痛、畸形”于2007年6月2日到医院就诊。随后,叶女士在该医院接受了右股骨“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 2009年11月,叶女士因“右髋部酸痛、活动不利15个月”到泉州一家医院治疗,这个时候,她才知道自己的右股骨头已经“缺血性坏死”。同时,叶女士获悉,自己的骨头坏死是因为医院的手术存在问题导致。经多次沟通协商,双方于2010年7月28日达成一份协议书,协议约定厦门这家医院一次性补偿叶女士医疗费用76000元。另外,也约定叶女士收到上述款项后,“不再以任何理由和任何方式对医院提出任何法律主张”。

  但是,拿到赔偿后不久,叶女士发现,这76000元赔偿款根本不够弥补自己的损失。2010年9月21日,泉州市一家医院开具一份疾病诊疗证明书,建议叶女士住院行右人工全髋置换术,需交押金6万元。而且,即使接受这一手术,效果也只能维持15年,以后还得再手术。

  说法

  协议能否撤销,要看是否公平

  法官认为,原、被告之间于2010年7月28日达成的协议,是经过协商自行达成的一份处分自身权利的协议,该协议能否被撤销,就应当看订立时是否存在原告所称的欺诈和显失公平的情况。

  本案中,原告主张被告存在欺诈行为和协议显失公平均不能成立,因为,首先原告找被告投诉前,已在泉州的医院进行过治疗,对其自身的疾病及治疗等相关情况有了了解和认识,并在投诉时先后提出过28万元及37万元的赔偿请求,可见对其可能得到的最高赔偿金额已有了充分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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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而且,双方协商过程中,被告也明确向原告提出过解决问题的两条途径,一是自行协商达成协议,二是走相关法律途径。原告经过较长时间的考虑后,做出了同意按76000元与被告调解解决双方纠纷的决定,属于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法律对此并不禁止。也就是说即使原告今后治疗需要超过该金额的费用,原告也愿意不再对被告提出请求,原告这一意思表示是明确的,也是充分认知的,因此,原告应对其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所以,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建议

  司法确认保障调解有效

  思明区法院法官说,以调解的形式解决纠纷,有其高效、灵活的特点,对于一些纠纷来说,不失为一种理想的解决方式。协议的达成应建立在合法、自愿、平等的基础之上,这是调解协议对当事各方产生约束力的前提条件。

  签订协议后,为了避免协议因违法而无效或者被撤销,也避免单方后悔而将双方当事人再次拖入讼累,法官建议,当事人选择司法确认的途径,经过法院的审查,对调解协议赋予法律上的强制执行力。据了解,目前思明区法院已经与思明区司法局、厦门市医调委、厦门交警等单位联合建立 “诉调对接”、“诉警对接”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

  比如医患双方在纠纷发生后,可向厦门市医患纠纷调解委员会或者所在地人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再向思明区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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