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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工伤赔偿怎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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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16 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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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业单位工伤赔偿怎么算

  近日,市区某单位通过本报胜平接待室,咨询职工工伤待遇问题。

  据该单位称:我单位一职工上班途中遇车祸受伤,没有找到肇事者,他要求单位给予工伤待遇。经过调查核实,确认其为上班途中遇车祸,欲给其工伤待遇。但不知享受工伤待遇的具体条文,不知他可以享受的程度。比如,其在本市医院的医疗费用,以及自行去上海北京等大医院治疗的费用,是不是该全部支付?他被定三级伤残,如果他不想上班,在他的工资待遇上该如何处理?工资外的福利待遇还应不应该享受?工伤待遇有没有最低或最高限额?还有没有其他的限制?

  记者就此咨询了市人事局工资福利处,该处答复:今年6月12日,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五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劳社工伤〔2006〕98号)。通知规定,“对劳社部发〔2005〕36号文件施行之日2005年12月29日至本通知下发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范围、申请时限、认定程序等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执行,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认定,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对劳社部发〔2005〕36号文件施行之日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至今仍未处理的,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有关规定,由所在用人单位予以认定和支付费用。”来信中没有提及受伤时间。但我们认为,首先应根据相关政策对该职工受伤情况给予认定,根据认定情况,再处理工资福利待遇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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