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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工工伤赔偿如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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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16 0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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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介绍民工工伤赔偿如何解决的问题,在面临民工工伤的时候,因为难以索赔,没有金额去讨要工伤赔偿。那么农民工该怎么办呢?工伤事故中工伤保险条例有哪些?工伤认定有哪些步骤?工伤赔偿标准有哪些?本文为您做了一一介绍:

  在评选出的案件中,以人身伤害纠纷案较多,还有工伤待遇纠纷、医患纠纷、合同纠纷、农民工讨薪等,这些在现实生活中有很典型代表性的案例,对于帮助受害人如何维权有着很强的指导意义。 特别是案例中如民工、临时工这些弱势人群,法律援助成为他们维权最可靠也最坚定的保证。

  追索欠薪“踏破铁鞋”

  案件回放:该案是常州市武进区法律援助中心成立以来办结的一起农民工涉案人数最多、涉案金额最高的一起劳资纠纷案件。2005年12月初,常州市浩洲服饰有限公司武进分公司的负责人曹浩平,因企业涉诉,突然去向不明,该厂70名来自苏北、安徽等地的农民工工资已被拖欠多月。

  援助经过:2005年12 月30日,常州红雨律师事务所的吴培军律师将整个案件情况与法律援助中心人员通案后,为70名农民工代书了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提交给了常州市武进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将常州市浩洲服饰有限公司、常州市浩洲服饰有限公司武进分公司共同列为被诉人(常州市浩洲服饰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与常州市浩洲服饰有限公司武进分公司负责人同为曹浩平),请求仲裁委判令被诉人支付工资205350元。区劳动仲裁委员会也十分重视,当天晚上做出部分裁决,要求先予支付工人工资10万元。2006年3月,法律援助中心与吴培军律师共同商讨后决定向武进区人民法院提起强制执行申请。2006年5月,区人民法院对浩洲公司为数不多的资产进行了评估并组织拍卖。2006年6月,法院执行到了工资款的46%,并将该款交到区法律援助中心,中心及时组织发放,登记核对后按比例把血汗钱交到70名农民工手中。

  本案点评:本案中涉及的70名农民工,他们在社会上的流动性很大,法律素质参差不齐,为收集相关证据、与本人核对欠薪数额等联系事宜,花费了援助律师和援助中心大量的精力,正是援助律师无私的奉献精神才使此案得到较圆满地解决。

  公义击穿“私立协议”

  事件回放:淮安市民吴健原是江苏安邦电化有限公司临时工,2000年12月11日中午,吴健准备下班锁门的瞬间,铁门突然倒下,被砸伤腰部和臀部,后鉴定为二级伤残。吴健伤情反复,到2006年7月,共9次住院、6次手术,花去住院、理疗、交通等费用近3万元,病情还没完全控制。吴健多次找公司协商增加赔款,遭拒。最终淮安市法律援助中心对他给予了援助。

  援助经过:黄俊华、吴云光两名律师经过走访、调查,决定先进行工伤认定,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二级伤残并大部分护理依赖”和“同意配置轮椅”的结论。两位律师开始搜集整理证据,并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申诉。市劳动仲裁委裁决:被诉人支付给申诉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合计96059.40元;从2006年12月1日起被诉人按月发放申诉人伤残津贴1103.54元,生活护理费643.47元,以后随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增长率的调整而相应调整。

  本案点评: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工伤维权案件,也是10大法援案件中的3件工伤赔偿案之一,其中援助律师采取的“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以及“按月发放伤残津贴”这两个关键环节,对于广大工伤事故受害者,特别是“私立协议”的受害者如何维护自身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和启发意义。

  工伤维权“陈年不怠”

  案件回放:1993年3月4日,靖江市马桥镇铭乾坤村一组的朱建江右手不慎被机器咬住,经劳动局认定为工伤,伤残等级为四级。工伤发生后,企业报销了医药费用和部分工伤待遇,对于工伤护理费用和假肢安装费用一直没有落实。

  援助经过:靖江市法律援助中心马桥司法所的主任赵杞与刘晓东共同代理,参与执行听证。2006年7月13日上午,靖江法院举行执行听证,2006年7月18 日,靖江法院作出裁定:驳回皮革厂的执行异议。2006年9月21日,泰州市中院作出终审裁定,裁定驳回皮革厂的复议申请。

  本案点评:原执行中,让一个右前臂中部被截肢的有三级护理依赖的劳动者放弃以后按月发放的护理费,等于放弃其生存权,这与我国有关规定是相违背的,同时和解协议实际由伤残者放弃与生存权有关的权利换取企业支付长期拖欠的小部分费用,权利义务严重失衡,不符合法律所维护的公平正义的精神,这种和解协议应是无效的。

  城乡居民“同命同价”

  事件回放:2005年11月18日下午,一辆满载货物的轻型厢式货车在海安县与一辆二轮摩托车相撞,摩托车驾驶员季崇山抢救无效死亡。公安交警部门认定:季崇山负事故主要责任,货车驾驶员穆某负次要责任。季崇山是农业人口,妻子许艳兰于12月26日向海安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

  援助经过:南通慧眼律师事务所律师王立志被指定为其提供援助。援助中心认为,死者虽户籍在农村,但长期打工居住城镇,且在县城成家并有住房,应按城镇居民标准给予赔偿。县法院采纳了援助律师的大部分意见,一审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受援人)季崇山的医疗费等损失20万元;穆某按责承担超过保险限额部分的损失中的 46342.22元。

  本案点评:该起交通事故中,受害人“同命不同价”的情况一直是司法工作中争议较大的一个焦点。本案的诉讼成功,对农民工,特别是常年在城镇务工的农民工维护自身权益,有很强的示范作用。

  工伤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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