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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用工受伤 也要依法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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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16 0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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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新报讯 (记者 李陈)受了工伤,用工老板以对方未成年为由,拒绝工伤赔偿。4月23日,远安县洋坪镇农民杜建波求助本报,他儿子杜卓因工受伤,却索赔无门,想得到相关法律援助。

  据了解,杜卓是某中职学校的学生,去年6月,家境贫困的他趁暑假到宜昌市一机械厂打短工,工厂老板张某,没有与他签订劳动合同,只要求杜卓复印了一份身份证,讲好每月薪水1200元,包吃住。同年8月13日,杜卓与另一位操作工刘某被机器打伤,杜卓的右手无名指、中指因轧伤缺损1/3,鉴定为七级伤残。工厂老板张某支付了他和刘某的医院费共计9300元。对于杜建波一家提出的工伤赔偿,张某则置之不理。

  当日,记者就此事致电张某,他的回复理由是,董卓来打工时,不满16岁,他们不存在合法的劳动关系,他也不必对董卓进行赔偿。对于非法用工的罚款他愿意承担。

  4月25日,记者向省司法厅法宣处反映此事,该处指出,张某招用未满16周岁的中学生从事生产经营,虽仅为短工,但仍属非法用工。《工伤保险条例》第63条规定,非法用工单位因工伤事故与劳动者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张某应为工伤事故的赔偿主体,杜卓受伤应当视同工伤。赔偿范围包括治疗期间的生活费、医疗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及交通费等费用,另可申请一次性赔偿金,七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本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4倍。同时,该处指出,可以帮杜卓联系提供免费法律援助的律师。

  同日,记者再次联系张某,得知可能受到的法律处罚后,他表示愿意与杜建波一家当面协商赔偿事宜。

  9日,杜建波告之记者,张某已与他们签订工伤赔偿书面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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