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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三楼跌落致残 法院判雇主赔33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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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16 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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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雇员在工作时不幸从3楼跌落受伤,多处伤残,在与雇主协商赔偿时产生纠纷诉至法院。9月8日,湖南省常德武陵区法院对原告蔡某与被告某建设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某建设公司向原告赔偿残疾赔偿金、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共计332032.74元。

  2009年8月14日,原告蔡某受雇于被告承建的某小区3号楼工地上进行外墙粉刷施工时,因脚手架搭设不规范发生意外从3楼跌落受伤。原告在常德市第二人民医院、第一人民医院、爱尔眼科医院住院治疗54天,仍导致右眼完全失明、左眼0.06、脾脏切除,另有多处身体骨折、挫伤,经过鉴定构成4级伤残1处,7级伤残1处,9级伤残2处,10级伤残2处。

  法院认为,原告蔡某在被告承包的建筑工地从事施工活动,双方已经形成雇佣关系,蔡某在施工过程中受到伤害,依法应当得到赔偿;被告作为雇主在组织施工过程中,没有尽到法律规定的安全教育、危险警示和安全管理义务,也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和规范的要求搭设施工脚手架,导致雇员受到损害,应当对原告蔡某的伤害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故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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