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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调整2011年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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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16 1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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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
梅市府函〔2011〕10号
转发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广东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现将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粤府函〔2011〕1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梅州市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抓好贯彻执行。

经市政府研究决定,从2011年3月1日起,调整梅州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的标准如下:

一、梅州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由原来每月710元(4.08元/小时)调整为每月850元(4.88元/小时)。

二、梅州市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原来每小时6.9元调整为每小时8.3元。

各县(市、区)要严格执行最低工资制度,对这次调整梅州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加强宣传和检查监督,切实保障职工劳动合法权益。

梅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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