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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鉴定等级标准(劳动能力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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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16 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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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劳动工伤保险条例之第四章 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工伤级别鉴定标准就是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一级

  1)极重度智能减退;

  2)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

  3)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

  4)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

  5)重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6)全身重度瘢痕形成,脊柱及四肢大关节部分功能丧失;

  7)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8)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

  9)双下肢及上一肢瘢痕畸形,功能丧失;

  10)小肠切除90%以上;

  11)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

  12)双侧肾切除或孤立肾切除术后,用透析维持或同种肾移植术后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二级

  1)重度智能减退;

  2)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生活自理能力者;

  3)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或视野≤8%(或半径≤5°);

  4)双侧上颌骨完全性缺损;

  5)双侧下颌骨完全性缺损;

  6)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颌骨完全缺损,并伴有颜面软组织缺损〉30平方厘米;

  7)静止状态下或仅轻微活动即有呼吸困难;

  8)三肢瘫肌力3级或截瘫,偏瘫肌力2级;

  9)双侧前壁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

  10)双下肢高位缺失;

  11)双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2)双膝双踝僵直于非功能位;

  13)双膝以上缺失,不能装假肢;

  14)双膝,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15)同侧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6)四肢大关节(肩,髋,膝,肘)中四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者;

  17)心功能不全三级;

  18)一侧全肺切除并胸改术,呼吸困难3级;

  19)肺功能重度损伤;

  20)呼吸困难4级或PaO2(下角)4.1 ̄8kPa或PaCO2(下角)7.9 ̄6kPa;

  21)尘肺Ⅲ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3级;

  22)放射性肺炎后,两叶以上肺纤维化,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3级;

  23)肝切除3/4,并有常规肝功能重度损害;

  24)肝外伤后发生门脉高压三联症或发生Budd-chiari综合症;

  25)慢性重度中毒性肝病;

  26)胆道损伤致重度肝功能损害;

  27)全胰切除;

  28)全胰切除胰腺移植术后;

  29)急性白血病;

  30)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Ⅰ,Ⅱ型);

  31)食管闭锁或切除后,摄食依赖胃造瘘者;

  32)小肠切除〉3/4,未施行逆蠕动吻合术;

  33)孤肾部分切除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34)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三级

  1)精神病性症状表现为危险或冲动行为者;

  2)面部重度毁容;

  3)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半径≤10°);

  4)双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或半径≤10°);

  5)一侧眼球摘除或眶内容剜出,另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24%(或半径≤15°);

  6)同侧上,下颌骨完全性缺损;

  7)一侧上颌骨完全性缺损,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30平方厘米;

  8)一侧下颌骨完全性缺损,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30平方厘米;

  9)呼吸完全依赖气管套管或造口;

  10)截瘫肌力3级;

  11)偏瘫肌力3级;

  12)双手全肌瘫肌力3级;

  13)完全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

  14)一手缺失,另一手拇指缺失;

  15)双手拇,食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16)一侧肘上缺失(利侧);

  17)利手缺失,另一手功能不全;

  18)利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功能不全;

  19)双髋,双膝关节中,有一个关节缺失或无功能及另一关节功能不全者;

  20)一侧髋,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21)非同侧腕上,踝上缺失;

  22)非同侧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23)Ⅲ度房室传导阻滞;

  24)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改形术后;

  25)一侧胸改术后(切除6根肋骨以上);

  26)尘肺Ⅲ期;

  27)尘肺Ⅱ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3级;

  28)尘肺Ⅰ,Ⅱ期合并活动性肺结核;

  29)放射性肺炎后,两叶肺纤维化,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3级;

  30)肝切除2/3,并肝功能中度损害;

  31)粒细胞缺乏症;

  32)全胃切除;

  33)小肠切除3/4,未施行逆蠕动吻合术;

  34)一侧肾切除,对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35)双侧输尿管狭窄,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36)永久性输尿管腹壁造瘘;

  37)膀胱全切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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