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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刺激诱发疾病能不能算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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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16 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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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月13日,某市建筑工程公司高层建筑施工中发生高空坠落事故,一名员工从30米高处坠落在地,脑浆崩裂而死。施工工人张艳芹闻讯后,赶到事故现场,目睹事故惨状,精神受到了严重刺激,出现精神失常,经住院治疗未能痊愈。张艳芹亲属向当地劳动保障局社会保险处申请要求认定为工伤。经社会保险处调查查明,张艳芹并非在工作中直接受伤导致精神失常,研究认定张艳芹不能按因工处理问:社会保险处的意见是否正确?答:《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本案中,张艳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履行施工职责,及时帮助公司清理事故现场,因为目睹自己熟悉的同事死于事故的悲惨状况,精神上受到严重伤害,导致精神失常。虽然高空坠落事故与张艳芹没有直接关系,但张艳芹作为现场施工者及时清理现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遭受极大刺激、精神上受到伤害而引发的精神病,也应当认定为工伤。社会保险处的处理意见是不正确的,张艳芹同志应当按工伤待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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