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大学生实习期间受伤认定为工伤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1-16 10:39
人浏览

  3月21日,王某某夫妇一走出法院,泪水就止不住地涌出眼眶。他们终于拿到了为儿子讨回公道的判决书,然而,这一喜讯儿子却无从得知。两年前,他们年仅24岁的儿子王某,在实习期间发生的一起意外中变成了植物人。

  2001年6月,王某从青海医学院毕业。同年8月份他前往平安县中医院临时做协助医疗工作。医院安排王某协助医生进行换药、写病历、开处方等工作。

  2002年4月8日下午,医院要求全院进行一次卫生大清扫。王某在为医生值班室擦玻璃时,不慎从2楼值班室窗口摔了出去。该院立即决定送省医院抢救治疗,并从收款室中借款一万元。

  经抢救治疗,王某命是保住了,但成了植物人。

  噩耗传来,王某的双亲几乎昏死过去。

  在接下来长达5个月的治疗中,每天,他们守护在儿子床前,一遍又一遍地呼唤。他们试图用爱来唤醒儿子,但这一切都是徒劳。

  王某的父亲王某某在西宁某银行工作,母亲一直没工作,王某还有一个正在上学的妹妹。昂贵的医疗费不是王某某一人的工资所能承受的,无望的父母只得于2002年9月10日将儿子接回家中。出院时他们尚欠医院6万多元医药费。

  王某某多次找到平安县中医院,要求支付儿子的医疗费,并要求兑现工伤福利待遇,屡遭拒绝。

  平安县中医院不但不支付剩余医疗费,也不承认与王某存在劳动关系,不承认是工伤。

  2002年12月,王某某向海东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认定王某为工伤,并支付全额医疗费、护理费、工伤福利待遇等共计65万多元。

  2003年3月25日,劳动仲裁庭裁决平安县中医院为申诉人支付共计31万元的医药费、伤残怃恤金等,并要求被诉方于2003年4月10日前一次性付清。

  4月9日,平安县中医院以王某不属于工伤,应该属于民事损害为由,将一纸诉状告上法庭,要求法院撤消仲裁庭的裁决,按民事损害给予判决。

  平安县法院受理后,经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特委托海东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王某是否属工伤要求给予答复。海东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2003年7月25日复函答复:王某经医院安排,在规定的工作区域和工作时间受伤,属意外事故,并非王某本人蓄意或故意所为,应认定为工伤。

  据此,平安县法院于2003年12月26日当庭宣判驳回平安县中医院的诉讼请求。随后平安县中医院向海东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近日,海东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认为王某与平安县中医院之间已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海东中院认为,我国法律目前虽然还没有大专院校学生在实习期间受到意外伤害,按工伤认定处理的明文规定,但这种认定符合国务院于2003年4月公布的《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宽泛工伤范围,同时也符合建立健全的劳动保险保障机制的要求。

  据此,海东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当庭宣判维持原判。

  推荐阅读:工伤损害赔偿   劳动合同赔偿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查看更多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