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人的价值和法的精神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1-09 06:50
人浏览

新华网 (2003-04-11 16:22:15) 来源:中国青年报


  人的生命具有无上的价值,所有法律都应保障这个价值的庄严和神圣。动物的生命价值不能和人相比,这应该是毋庸置疑的道理。但是,最近报端披露的一些“法”例让我甚感困惑。

  4月9日《中国青年报》报道了一起案例(《人狗相撞双亡,法庭互索赔偿》):吉林通化集安市丁某骑摩托车和于家的狗相撞,伤重不治双亡,然后“集安市人民法院先后3次公开审理。法院采信了于家提供的证人证言,认为其狗价值两万元的观点成立,并予以支持……”一审判决:“于家赔偿丁家(各种经济损失的30%)1.9万余元;而丁家赔偿于家(狗价值的70%)1.4万元。”奇哉,人和狗相互抵价!若照此结果执行,丁家所得赔偿去除应交法院的案件受理费,只剩下64元。

  看到这样的内容,我叹息之余,对“法”理(或法官)的价值标准深感疑惑。

  但发生这样的事情似乎并不偶然。3月26日《上海法制报》有篇奇文,我照录一段如下:“最近某市张老汉的儿子因一起医疗事故死亡,法院判决医院赔偿3万余元。也是在当地,不久前一只名犬在宠物医院亦因医疗事故被治死了,法院按狗的价值判赔了5万元。老汉悲哀地说:‘俺儿的命咋还不如一条狗值钱?’”对此,著文的这位专家解释说:“其实,法院的判决并没有错。人的生命权受到侵犯的赔偿范围是法定的。”“这种情况,需要人们以正确的观念来对待,不该单以赔偿金多少来衡量人身权利的价值。”

  我至今也不明白这是不是那位专家的信口胡诌。把两个例子放在一起思考一下,我发现自己非但形不成那位专家所说的“正确的观念”,还有一种挥之不去的感觉:如果真如这位“专家”所言,则法律的精神有些怪异,而法律的逻辑有些奇特。我觉得,应该给予人的生命比“狗命”高得多的赔偿,体现的是对人类自身的尊重。

  孟德斯鸠说:“有一个根本理性存在,法就是这个根本理性和存在物的关系。”我想,如果“法”故意忽略作为万物之灵的人,让“人命贱如狗”,那它就离“根本理性”很远。这样的“法”条一定是荒谬的,必须修正。

  因为种种原因,事实上确实也存在这样的一些法条。这些冷漠且不智的法条,也许就是人的生命受到轻视的根本原因所在;这类不正视人的生命价值的怪异法理,与最近屡见不鲜的矿难事故等难脱干系。是啊,死一个人才赔几万元钱,也只需要赔几万元钱,那些算盘鬼精的黑心矿主,怎么还肯花大价钱搞安全设备?

  由此可见,“以人为本”的文明社会,尤为需要严谨的法律精神。 (郭之纯)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查看更多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