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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立新:损害特定纪念物品应给予精神损害赔偿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1-08 2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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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特定纪念物品中,由于其具有人格象征意义,包含着人格利益因素,当财产受到损害时,会造成财产所有权人或占有人的人格利益损害。在适当情况下,应当准许受害人提出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以救济其全部损失。

  在二十多年的审判经验中,侵权责任法的实践经验是最为丰富的,这是制定好侵权责任法的最好矿藏和源泉。将侵害特定纪念物品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规则这样的司法经验写进侵权责任法,会使侵权责任法具有更为鲜明的中国特色,成为区别于他国的侵权法亮点。

  杨立新

  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了损害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受害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这个规定不仅在立法例上具有重要的意义,而且在司法实践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侵权责任法草案却没有规定这一重要的侵权法规则。我们认为,这个重要的侵权责任制度,侵权责任法应当予以肯定。

  规定损害特定纪念物品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积极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在制定《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过程中认为,对侵害人格权、身份权等民事权利,造成精神损害的,应当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此外,尽管对侵害财产权的侵权行为一般不得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但对某些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的损害,受害人所受到的损害并不局限于财产利益的损失,而且也造成了精神痛苦和精神利益的损害。说到底,在特定纪念物品中,由于其具有人格象征意义,包含着人格利益因素,当财产受到损害时,会造成财产所有权人或占有人的人格利益损害。对于这样的损害,如果不赔偿精神损害而仅赔偿财产的实际损失,不能使受害人所受到的损害得到完全的救济,因此,在适当情况下,应当准许受害人提出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以救济其全部损失。

  在调查研究中,最典型的案例,是在唐山地震后,一个地震孤儿保留有其父母的一帧结婚纪念照。该孤儿将该照片送到照相馆放大,结果照相馆将照片弄丢,使孤儿受到严重精神损害。照相馆仅对照片实际损失进行赔偿,不过赔偿几十元而已,远不足以救济受害人的精神损害。只有给予必要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才能够对受害人的精神损害予以抚慰,补偿受害人的损失。

  因此,该司法解释第四条规定:“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这一规定扩大了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范围,将对人格权和人格利益以及身份权等民事权利保护的民事责任制度适当扩展到财产损害的领域,具有重要意义。对此,日本法律和司法实践有肯定的经验,其他国家对我国这一司法解释规定都表示充分肯定和赞同,认为中国司法实践对于精神损害赔偿制度适用范围的把握是具有创造性的。

  司法解释确定精神损害赔偿在实践中已取得积极成效

  在司法实践中,这个司法解释规则对解决类似侵权责任纠纷,具有积极的社会意义,受到各界人士的欢迎,是一个成功的司法经验。

  例如,叶柳根保管有祖传的六尺轴祖宗画像一幅,该画像供当地叶姓三十多户人家供奉,传至叶柳根的手中时已经有150年的历史。因年代久远,该画像四周的装裱有破损。2005年1月7日,原告将该画像委托杨建开的装裱行进行装裱。1月13日上午,杨建夫妇外出,杨建的岳母误认为该画像是废纸,当作废品卖了。叶柳根向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装裱店赔偿精神损害1万元。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原告保存的祖宗画像,是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可以让原告寄托对祖先的怀念之情,该特定纪念物品因被告的侵权行为而遭到损害,势必引起原告及其家人的精神痛苦,被告应当对原告予以适当的精神损害赔偿,因此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将他人的祖宗画像作为废纸卖掉,并不仅仅是造成了受害人的财产上的损害,而且造成了受害人的人格利益以及精神利益的损害。试想,该画像是叶柳根以及三十多户叶姓亲戚都供奉的祖宗,祖宗画像丢失,并且是被当做废品卖给收破烂的人,对这些人的精神打击是可以想象的。对于本案,如果仅仅赔偿画像的实际损失,就无法弥补所造成的精神损害,赔偿显然是不够的。法院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判决侵权人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对受害人受到损害的人格利益就有了补偿,对受到侵害的精神利益就能够予以抚慰。

  这个案例足以证明侵害特定纪念物品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制度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侵权责任法应当特别重视积累的民事司法实践经验

  1987年1月1日开始实施民法通则以来,我国各级人民法院对于侵权责任纠纷案件的审判实践取得了重大进展,积累了丰富经验。这些经验,一方面体现在人民法院判决的大量的审判案例中,另一方面体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中。特别是那些以规范性的表述作出的司法解释,例如《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和《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等,都是关于侵权责任法的司法解释,实际上就是中国的法官法,就是民法的准规范。

  在制定侵权责任法中,应当特别重视对本国经验的总结和对民事习惯的采集,使制定出来的法律具有中国特色。我国法院创造的司法实践经验,不仅体现的是中国的实际情况,而且经过司法实践验证,进行了升华和提高,形成了中国的法官法,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和本土色彩。侵权责任法的司法解释尤其是如此。在二十多年的审判经验中,侵权责任法的实践经验是最为丰富的,这是制定好侵权责任法的最好矿藏和源泉。将侵害特定纪念物品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规则这样的司法经验写进侵权责任法,会使侵权责任法具有更为鲜明的中国特色,成为区别于他国的侵权法亮点,人民群众一定是会喜欢、会拥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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