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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交通事故赔偿启用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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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13 2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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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笔者近日从四川省公安厅获悉,从本月起至2006年4月30日,四川省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处理涉及人身损害赔偿的道路交通事故时,将按照新的标准进行赔偿。

  据了解,2004年四川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7709.9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580.3元,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6371.1元,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2010.9元;2004年度职工平均工资14063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和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四川省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涉及人身损害赔偿的道路交通事故均按上述标准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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